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公司章程,本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1995年4月30日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新证委[1995]010号文批准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向全体新宏信股东每10股送1股红股并派现金人民币1.60元(含税)。
    二、分红派息对象
    本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的对象为:截止1995年11月28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和各异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新宏信股东。为保证本次分红派息的顺利进行,“新宏信A”股票自199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停止托管和转托管。
    本次分红派息的除权除息日为1995年11月29日。
    三、分红派息办法
    1、送红股
    从12月1日起法人股股东的红股在新疆证券登记公司打印,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红股在托管证券商处打印。
    2、派息
    从1995年12月1起,法人股股东的股息由新疆证券登记公司分发至各法人股东指定的帐户,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股息由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四、本次所送红股起始交易日为1995年12月1日
    五、本次分红派息期间本公司股票不停牌
    六、咨询地点: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号宏源大厦7/8楼
    电话:0991—2301870
    
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