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天勤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特派本所金黎明律师出席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2年4月12日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02年4月12日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2002年5 月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
    5、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4月12日董事会决议、2002年4月12日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信息披露指 引事宜,公司为此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相关同意披露意见,公司于2002年5月24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2001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司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及其授权持股单位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法人股 股东公司证明、授权代表证明及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东股东账户登记证 明、个人身份证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2002年6月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337 ,572,9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07 %;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所代表的股份 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4月12日董事会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经依法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有效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黎明    签 字: 金黎明
    日 期:200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