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1995年3月23日在乌鲁木齐召开,会议决定如下事项:
    一、1994年度给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1股,每10股派现金1.60元进行分配。
    二、1995年在合适的时间向全体股东配股,每10股配1股。
    以上两项将提交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决定于1995年4月30日在乌鲁木齐召开第二届股东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分红、配股方案。
    
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