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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2 证券简称:宏源证券 项目:公司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最终结果的公告
2005-01-1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3年5月9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置地")以合同违约纠纷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赔偿损失56037551.1元。

    2004年2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国际置地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其主张宏源证券北京路营业部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裁定:1、驳回国际置地公司的起诉。2、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国际置地负担。随后,国际置地于2004年2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民二终字第59号,裁定: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以上相关内容详见2003年6月6日、2004年2月21日和2004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

    后经宏源证券、宏源证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和国际置地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宏源证券、宏源证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向国际置地支付现金400万元人民币及价值200万元人民币其他资产;国际置地撤回起诉。国际置地自收到宏源证券所付之400万元后,双方之间原就证券纠纷存在的法律关系就此终结,国际置地不再就此法律事实和理由向宏源证券、宏源证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两方提出诉讼。

    2005年1月6日,国际置地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新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际置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197.76元(原告国际置地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98.88元,由国际置地公司负担。

    本和解协议的履行,将减少本公司2005年利润600万元。

    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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