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接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通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执字第00044、01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东中创科技设备租赁公司将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397.55万股转让给信达资产,以抵偿其债务。
    由于信达资产已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26,911,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275%,其增持股份已触发要约收购,信达资产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此前公司曾接信达资产函,通知公司其拟接受公司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304.9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并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详见2004年6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以上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信达资产将持有本公司24,393.6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07%。
    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