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5月9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置地”)以合同违约纠纷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赔偿损失56037551.1元。本公司依法应诉。2004年2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国际置地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其主张宏源证券北京路营业部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裁定:1、驳回国际置地公司的起诉。2、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国际置地负担。随后,国际置地于2004年2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内容详见2003年6月6日和200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2004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民二终字第59号,终审裁定: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营业部共同负担。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认为,国际置地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至于国际置地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在实体审理中予以解决。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权益。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