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3]18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ST昆百大)自2003年4月8日起暂停上市。
    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03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2002公司净利润为-21,050万元,主要是由于计提历史累计的坏账损失、担保损失和投资损失等共计19,707万元,以及房地产销售尚未确认为本期收入导致利润减少1,827万元所致。若剔除上述两项因素的影响,2002年度本公司正常经营利润为484万元。其次,由于2002年底公司实施了债务重组,解决了近4亿元的不良债务,从根本上改善了资产质量,为2003年实现扭亏为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公司2003年将继续推进主营业务的增长,全力推进资产重组工作,积极开拓新的支柱产业,促进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形成,努力实现2003年度中期扭亏和全年盈利,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咨询方式为:
    联系人:吴梦冰
    联系电话:0871-3621681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