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或“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6月26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昆百大于2006年6月15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6年6月23日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和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昆百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价水平的调整:
    原方案为:“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560万股股票作为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取流通权的对价,即对价安排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2.5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872万股股票作为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取流通权的对价,即对价安排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补充保荐意见结论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董事会和本保荐机构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获得云南省国资委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昆百大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方案的调整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和充分保护。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3、本独立意见是我们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改变前次独立董事意见的基本结论。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等事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6月23日刊登于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相关附件。
    五、备查文件:
    1、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摘要修订稿);
    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