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7名董事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根据沈阳莱茵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所签订的《“莱茵南郡”开发项目协议书》,审议通过了下属子公司沈阳莱茵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的建设用地152,000.26平方米(不含道路及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总价款约为37,848,000.00元。交易的详细情况见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