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4月11 日以通讯 方式召开。本公司董事5名,参会董事4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根据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并依据财政部(2000)295号文件的及财 政部2001年1月7日下发的《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有关 政策,对我公司未及时作出会计处理的、已由职工参加房改的职工住宅楼,经董事会 研究决定由公司200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弥补住房周转金2,526,208.80元, 因公司期 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因此用资本公积对住房周转金进行弥补。
    特此决议。
    以上议案提请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