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1995年3月31日召开第二届股东大会。到会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5865.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2%。而在该次股东大会之前的本公司公告中,曾对出席会议的对象采用“持股不足10000股的股东可自行协商,推选一名代表,也可委托其他股东代表代为行使权利”的方式。现对照《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和本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本董事会认识到上述作法没有充分履行董事会诚信义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股东的表决权,本公司董事会向由此原因未能行使表决权的股东表示歉意。本公司董事会诚恳表示今后一定要严格执行《公司法》,充分履行诚信义务,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沈阳房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