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1995年3月21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1994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决定国家股、法人股每10股派付现金股利2.90元;个人股每10股派付红股2股,现金股利0.90元。
    2、1995年配股方案,以8,000万股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2.79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股2,400万股,配股价暂定为每股3.00—3.20元。
    3、上述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第二届股东会审议,经表决通过后,报请沈阳市证监会审批和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后实施。
    
沈阳房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