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5年7月14日
    2、诉讼机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4、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5年7月29日邮件送达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浙江省二轻集团公司
    2、第一被告: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3、第二被告: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
    4、诉讼理由:原告浙江省二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司)将所持有的仪征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作价叁仟贰佰壹拾万元(3210万元)转让给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莱茵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集团公司替本公司支付500万元转让款后,本公司未再支付转让款。
    5、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归还原告转让款2710万元,利息523572元(利息暂利算至2005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清算偿日止);
    (2)判令集团公司对本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裁决情况
    1、裁决日期:2005年7月19日
    2、裁决结果: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杭民二初字第221-1号,冻结本公司、集团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6235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将根据判决情况而定,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公告相关事宜。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 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