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于2002年4月4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执字第 52-1号民事裁定书, 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经初字第252 号民事 判决,裁定冻结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大众药业许昌生化有限公司 的25%的股权。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该案公司曾收到海南省公安厅经侦处(琼公经函[2001]042号)回函, 认定 公司原总裁陈涛、原总裁助理陈师涉嫌合同诈骗罪,该案已经海南省公安厅经侦处 立案并正在侦办之中,公司董事局于2001年9月20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执字第52-1号民事裁定书, 该 案又重新进入法院民事执行程序,该案的执行将使公司因担保责任产生14,999 , 123元及相应利息的或有损失。目前,公司正积极与海南民生燃气(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各方协商处理该案。
    公司2002年3 月委派财务人员前往上海大众药业许昌生化有限公司查对银行帐 务,发现用于生产收取的托管费2300多万元已经被转移,公司现仍未能查出该笔托 管费的去处,托管收入的确认因此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上述原因可能导致本公司2001年度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 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 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如公司2001年度不能实现盈利,公司 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执字第274-3号民事裁 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琼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裁定冻结南洋航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大众药业许昌生化有限公司的3%的股权。 该案的申请执 行人为海南海润物业发展公司。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琼民终字第61号民事 判决的诉讼事由为购房纠纷,涉及标的为公司未付清购房款191万余元。
    特此公告。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