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在2002年度报告编制准备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股东有以下事项尚未或及时通知本公司,以至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根据本公司2003年3月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寄给本公司的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东名册显示,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份1983367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4.24%)全部被司法冻结(其中的1375万股冻结事项本公司已于2002年10月12日披露)。本公司已就剩余60836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3%)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况向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查询,目前尚未收到有关剩余股份冻结的具体说明。
    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083670股(公司总股本的7.43%)于2002年10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02年10月15日至2003年10月14日。
    二、根据本公司于2003年3月收到深圳市太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就股东之间之关联关系询证之回函,称该公司的股东已经于2002年9月由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太光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王福友(持有51%股权)、秦鹏(持有49%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秦鹏。
    经本公司查询该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完成日为2002年9月13日。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