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接到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珠海高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1186万元借款发生纠纷,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执行财产保全,冻结了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37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8%。冻结期限为2002年9月24日至2003年9月22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已经于2002年9月27日为该债务纠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目前解除股权冻结的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