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与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借款合同, 福建兴业 银行同意借款1800万元人民币给本公司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02年5月29 日 起至2002年10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5.24%。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太光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以其持有的本公司法 人股19,897,05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4.32%)出质, 为本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 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