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已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提交2001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董事会决议刊登在2002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修改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部分内容:
    原章程修改议案中将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条,现将修改后的该条第 (三)款修改为:
    “(三)出售、收购资产的决策权限为不超过以下标准:
    出售、收购资产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30%。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事项或相关资产分次收购或出售的,以累计数计算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
    二、会议时间、会议地址、股权登记日期及其他事项不变。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