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2月14日上午10: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3608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林伟先生(受王宜明董事长委托)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980,7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87%,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980,7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8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2006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06年10月28日召开)已审议通过聘任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2006年中期会计师事务所(本公司董事会2006-65号公告进行过披露,详见2006年10月3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聘任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2006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谢炳钱、夏承恩、侯淑英事先对此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表示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27,980,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 师 姓 名:任宝明
    3.结 论 性 意 见: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