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律深股字[2000]第1221号致: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敬前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的 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2000年11月30日在《证券时报》刊载的《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及2000年12月13 日在《证券时报》刊载的《关于确定 200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以公告 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权利。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公告于2000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 分在深圳市福 田区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4楼A座深圳市太光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通 知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额为55,558,7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深圳华 鹏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采取书面记名方式逐 项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敬前
    20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