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诉本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于2006年9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执字第994-2号)
    1、本案的原被告情况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
    被告一: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金福音;
    被告六:王宪平。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向深发展布吉支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9月28日至2004年2月27日,此项贷款由新富投资、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福音、王宪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案的详情见2004年12月15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裁定及判决情况
    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201栋2层房产(产权证号:3000079489)并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拍卖,现上述房产由深圳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60万元竞得并已付清拍卖款项。最终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本公司所有的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201栋2层房产(产权证号:3000079489)的查封。
    (二)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201栋2层房产(产权证号:3000079489)归深圳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房产过户所需交纳的一切税、费由深圳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4、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增加本期利润424万元。
    5、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执字第994-2号)
    二、福建兴业银行八卦岭支行诉我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于2006年9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6深中法恢执字第113-4号)得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委托深圳市汇融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3572222)于2006年9月20日下午15时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湖北大厦21层该司拍卖厅对深圳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19897057股法人股进行拍卖,拍卖底价每股人民币0.781元。
    有关福建兴业银行八卦岭支行诉我公司贷款合同纠纷议案详情见2006年9月9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