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0年11月20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0) 黔 高法执字第41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万东支行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贵州省凯里涤纶厂 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黔高法经一初字第2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因贵州省凯里涤纶厂未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被执行人贵州省凯里涤纶厂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3731377股( 占 本公司总股本的29%), 分别变卖给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德 惠俱乐部有限公司,每股1.43元,其中变卖给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679119 股, 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13. 05 %; 变卖给北京德惠俱乐部有限公司 13052258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5.95%。目前,股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二、此次变卖后,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合计持有本公司法人 股18861412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3.05%,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北京德惠俱乐部 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3052258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5.95%, 为第三大 股东,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德惠俱乐部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贵州省凯里涤纶厂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本次变卖后本公司总股本、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变卖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
股 东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深圳市太光科技有限公司 19,897,057 24.32%
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8,861,412 23.05%
北京德惠俱乐部有限公司 13,052,258 15.95%
广州银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3,740,000 4.57%
深圳空港工贸发展公司 1,100,000 1.34%
北京宏洲兴业科贸有限公司 1,100,000 1.34%
贵州省剑河铅笔厂 970,588 1.19%
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08,823 0.99%
北京丰德投资咨询公司 461,316 0.56%
贵州凯里涤纶纺织集团第三(镇远)织布厂297,540 0.36%
    五、本次股权变卖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数无变动。
    六、本公司及其关联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均没有 买卖本公司的上市流通股份。
    七、备查文件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