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5年1月3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在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本公司与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仲受字[2005]第0035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本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华强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网通")
    2、本仲裁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起因
    2001年12月18日,本公司与华强网通签订了《TEC5200综合业务接入网购销合同书》,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891,370.40元。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如约向华强网通交付了货物,但华强网通迟迟未按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03年11月底,华强网通尚欠本公司货款2,645,185.2元。2003年12月5日,本公司与华强网通的控股股东深圳华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信息")签署《协议书》,华强信息承诺在2004年5月15日前代为偿付该等货款,但直至本公告发布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本公司多次催收,2003年12月12日至2004年8月18日间,华强网通、华强信息及华强网通的另一股东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SZ.000062)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150,000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华强网通尚欠本公司货款1,495,185.2元。
    依据《TEC5200综合业务接入网购销合同书》相关条款约定,本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华强网通支付未付货款2,043,434.34元及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
    三、裁决情况
    2005年1月31日,该案在深圳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审理,因金额较大,未进行当庭裁定。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对于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