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13日,本公司收到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集团")通知:2004年1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及人民集团等5家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
    被告一为本公司;
    被告二为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为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四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为金福音;
    被告六为王宪平。
    2、本案的起因、诉讼的请求及依据起因
    本公司向原告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9月28日至2004年2月27日,此项贷款由新富投资等5家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未能在到期日归还借款本息,构成事实违约。由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本案的通知送达期间,本公司已搬迁到深圳市科技园(本公司已于2004年7月27日发布搬迁公告),至今本公司未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所以本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暂时不详。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庭审未进行判决,仅要求涉诉各方交换证据,待调查后另行确定下次审理日期。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正积极与原告磋商,对于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