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部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下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3)二中执字第1061号及上海华之达商贸有限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执行司法裁决,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本公司法人股6,083,6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44%)在2004年8月22日北京万和隆昌拍卖有限公司所举行的拍卖会上,被上海华之达商贸有限公司竞买取得,成交价格为伍佰玖拾万元(详见2004年8月24日《证券时报》公司刊登的临时公告)。
    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6,083,670股过户至上海华之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根据本公司询问及上海华之达商贸有限公司编制的持股变动报告显示:上述被执行股份于2004年10月20日已经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过户手续。
    本次股份过户以后,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仍持有本公司股份137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8%,因巨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仍然被司法冻结),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华之达商贸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