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前接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太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9,897,057股境内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4.32%)转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04)深龙法民初第2809号] 民事裁定书。
    因深圳市太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圣迪奥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康美思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944,930元借款纠纷,深圳市圣迪奥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并于2004年6月10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1日作出[(2004)深龙法民初第28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深圳市太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已质押在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本公司法人股15,852,940股,被冻结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37%,冻结期限壹年,自2004年6月14日至2005年6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