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厂送达民事裁定书[(2000) 黔高法执 字第41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万东支行诉本厂一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0)黔高法经一初字第2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厂未履行偿还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本厂所持有的贵州凯涤股份有限 公司法人股23731377股(占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9%),分别变卖给北京 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德惠俱乐部有限公司,每股1.43元,其中变卖给 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679119股,占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的13 %;变卖给北京德惠俱乐部有限公司13052258股,占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 的16%。此次变卖后,本厂不再持有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本厂厂长秦昌常先生、副厂长付以黔先生在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以及此前六个 月内,持股数无变动,没有买卖贵州凯涤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流通股的行为。
    特此公告!
    
贵州省凯里涤纶厂    20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