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持有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鲁润股份,证券代码600157)法人股5028万股,占其总股本的29.5%,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3年7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借款合同案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为由,冻结本公司所持3500万股鲁润法人股,期限为2003年7月2日至2004年7月2日。
    同日,以(2003)穗中法执字第010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2003)粤公证内字第09849号限制执行公证书已发生效力为由,冻结本公司所持63万股鲁润股份法人股。期限自2003年7月2日至2004年7月2日。
    经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于1998年8月借款2140万元给广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广州市东华西房地产项目,并为该公司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性质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1999年8月3日至2001年8月31日。2000年11月25日,本公司将该项目债权及义务评估作价2140万元转让给泰安鲁浩贸易公司,后广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到期未能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大德路支行以贷款合同纠纷诉广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海谊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谊居物业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还款、担保责任,并于2002年12月30日做出(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由于该文件系邮寄送达,本公司迄今未收到,其具体内容尚未知晓。
    2、本公司子公司广州泰华电器器件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1年12月15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贷款1500万元,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期限为2001年12月15日至2002年5月5日。2002年7月10日,因广州泰华电器器件有限公司归还1500万元本金,尚余63万元利息等费用未支付,中国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粤公证内字第09849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发生效力为由,申请本公司承担63万元余款的担保责任。
    本公司现正认真落实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并将按照《上市规则》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公告。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