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
    贵办于2001年11月19日至26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1年12月26 日 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济证公司字[2001]7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此, 公司高度重视,针对《通知》中所指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订了细致的整改措 施,现报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通知》中指出:“第14条的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 关规定。”
    《公司章程》第14条拟更改为“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二)、《通知》中指出:“第19条列示的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及发 起人持股所占比例错误”。
    《公司章程》第19 条拟更改为:“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6 ,660,0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山东泰山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发行54,660,000股,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1.2%;公司现股份总数为480,793,318股,其中国家股 为185,953,320股,占总股本的38.68%,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三)、《通知》中指出:“第44条第(一)款中未明确规定‘少于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具体人数。”
    《公司章程》第44条第(一)款拟更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即8人时”。
    (四)、《通知》中指出:“第54条关于监事会或股东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规 定与2001年发布的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不符。”
    《公司章程》第54条拟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 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 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程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 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 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做出 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 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会 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 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 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 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五)、《通知》中指出:“第67条未规定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及程序、 未规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对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权”。
    我公司《公司章程》第67条拟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换届或增补候选人由上届或当届董事会提名产生。
    公司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换届或增补候选人由上届或当届监事会提名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5 %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及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 提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二十天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核。
    董事会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前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六)、《通知》指出:“第72条未作出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事项时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必须放弃表决权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72条拟改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此关联事项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 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此申请应 以书面方式提交,并注明申请某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
    (七)《通知》中指出:“第83条未就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回避和表决的程序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第83条拟改为: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 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 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关联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董事有权在董 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形式的关联董事回避申请, 申请中 应说明使其回避的理由。
    如因关联董事回避而使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少于董事总数的一半时, 关联董事可 不回避,但公司必须对此情况做出说明与董事会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将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八)、《通知》中指出:“第97条未明确规定符合公司要求的风险投资范围 及公司董事会进行相关风险投资可运用资金占公司资产的比例”。
    《公司章程》拟改为:
    “董事会有权决定一次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10%以下的投资 项目,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确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谨慎决策,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担保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于超过上述比 例或风险性大的投资项目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担保项目是指投资所需资金或担保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投资项目、 担保项目。
    董事会在连续12个月内决定的投资项目、担保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担保金额 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超过上述限额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 不受上述指标限制。
    董事会有权决定一次性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10%的收购、出售 资产事项,但在连续12个月内决定的收购、 出售资产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20%。超过上述限额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确定的风险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期货、产权市场的投资。 风险投资可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九)《通知》中指出:“第102,103 条关于临时董事会召开的规定有相互矛 盾之处。”
    《公司章程》第103条拟改为: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传 真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 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十)《通知》中指出:“第114条未按要求就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 。
    《公司章程》第114条拟改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的任职资格为: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2、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3、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4、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5、 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十一)《通知》中指出:“第140条,141条、142条关于监事会议事方式、表 决程序、决议通过、会议记录保管期限的规定不够完善”。
    《公司章程》第140,141,142条拟改为: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 两次,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通知时 限为十个工作日。
    当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通知时限为三 个工作日。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举手表决方式。 每一名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十五年。”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新颁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一并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与控股股东的“三分开”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知》中指出:“公司在员工定额、劳动人事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油品采 购渠道及价格,油品销售经营的区域,年度利润指标等多方面均受到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较大程度的影响或限制”。
    公司发起人前身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在泰安市的成品油专营单位。由于 历史沿革及成品油经营政策的原因,虽然在形式上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 资产、 财务方面进行了分立,但实质上在员工定额、劳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 油品采购 渠及价格、油品销售区域、利润指标等方面公司均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 较大影响或限制。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原则, 努力健全和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运作公司,真正实现与控股股东的“三分开"。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通知》中指出:“公司的“三会"会议存在不够规范、 文件资料保 存不够完整问题。”
    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从通 知、签到、记录、签名、保管各个环节认真把握, 确保公司“三会”会议的规范严 谨。
    (二)、《通知》中指出:“公司部分重大事项的决定未履行法定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投资授权额度为公司净资产的10%。2000年末公司净资 产为78628万元,相应的投资权限为7862万元。公司受让鲁润股份法人股的合同金额 为10860.48万元,超越了上述权限。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公司将在2001年度股东大会 上予以补充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确认。此外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修改草案中 重新对董事会决定投资的范围、权限、程序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保证此类事件不再 发生。
    公司借给泰安明信等6家公司的款项多为自采油结算保证金,所有款项已在油品 结算后清收完毕。公司将提交董事会确认,并在今后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杜绝此类 事情发生。
    (三)、《通知》中指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自产生即未足额, 长期缺少一 名董事而未补充”。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将于2002年5月到届,公司将在换届时引进独立董事, 充实名 额,强化董事会作用。
    (四)、《通知》中指出:“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大都有董事缺席, 其中有 的董事连续多次没有出席,亦未进行委托,未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公司董事会亦未及 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其中, 公司上任及现任董事长均存在连续多次未能按规 定出席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2年第1次会议上,董事长及相关董事对缺席会议的情况进 行了检讨并提交了书面检讨书,均承诺将加强学习,严格按《公司章程》办事,忠实、 勤勉、诚信地履行董事义务,如有违反按《公司章程》处理。
    (五)、《通知》中指出:“公司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不够, 对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监督不够,未能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02年第1次会议认为,本次巡检所发现的问题, 其产生与监 事会监督检查不够,未能充分、高效履行职责是有关系的。监事会将组织监事学习, 增加法律、财务、业务方面的知识,提高监督检查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定期与专项检 查制度,诚信、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
    (六)、《通知》中指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内审人员职责未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
    公司将于2002年第一季度内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内部审计人员 职责。
    四、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通知》中指出:“公司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情况的披露存 在不够准确、不够充分、不够及时的情况。”
    公司2000年度报告中对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返还的 4810 .48万元款项仅在应收帐款中列示和在期后事项中说明已于2001年1月5日收到,未做 充分说明。现补充说明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本公司38.68%的第一大股东,本公司主营业 务为石油成品油的购销。由于国内成品油生产企业控制在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 且因运输距离原因本公司成品油多自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购入, 属 关联交易。2000年6月3日,本公司与母公司签订了《关联交易协议》,成品油交易价 格执行政府定价。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成品油采取“统一配置, 统 一调运,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的政策, 各成品油终端销售单位与省级石油公司结算 时在出厂价基础上顺加一定的管理费及加权运费等。由于本公司与母公司间成品油 交易执行《关联交易协议》规定的政府定价,经公司多次行文要求,征得了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2000年12月20 日中国石化山东分公司通知返还本公司前期 结算时超出政府定价的2000年度成品油加价款4597.26万元,返还1999年度输库油费 用及自备车返空费等213.54万元,合计4810.8万元。 公司据此通知将该款项冲减了 2000年度产品销售成本和经营费用, 计应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4810.8万元。该款项于2001年1月5日到帐。
    上述返还款项中213.54万元为1999年度自备车皮返空费等也计入了公司2000年 利润总额,这主要是考虑到99年返空费用影响较小,仅占2000年利润总额的1.4%,故 未调整2000年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次整改,公司将调减200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 213 .54万元,调增2000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13.54万元并在2001年年报中详细披露说明。
    (二)、《通知》中指出:“公司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称与控股股东在资产、 人员、财务方面实现了“三分开”,与实际情况不符。”
    本公司拥有业务经营所需的油库、铁路专用线、加油站等资产的完整的产权; 员工独立地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设立单独的劳动保险帐户,经营人员无在母公 司兼职或支取薪酬的情况;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缴纳税费。在形式上,公司与 母公司实现了“三分开”。但是由于公司成品油购销业务对母公司依赖性较大, 且 中国石化负有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公司实质上在员工定额、劳动人事、机构设置、 油品经营等方面不同程度地执行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文件规定, 没 有严格实现与控股股东的“三分开”,公司今后将按照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原则,努 力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运作公司,真正实现与控股股东的“三分开"。
    (三)、《通知》中指出:“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对有关信息的披露存在不充 分不统一甚至矛盾之处。”
    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对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够, 在2000年度报告编制中存在遗漏、 口径不统一处,现分别补充修正如下:
    (1)未披露各主要业务的计算公式及股东大会参会人数和表决情况,此属公司 工作人员对准则等文件学习掌握不够所致失误,今后将加强学习,避免类似事情的发 生。
    (2)对关联交易的具体交易分类、交易数量、 主要品种的交易价格补充说明 如下:
类别 数量(吨) 金额(元)一、汽油类 149,618.00 230,404,992.74
90# 137,616.00 211,922,452.38
93# 10,734.00 16,529,877.37
其他 1,268.00 1,952,662.99
二、柴油类 302,627.00 470,464,406.78
5# 10,556.00 16,410,368.66
0# 274,507.10 426,749,025.31
-10# 16,576.00 25,769,066.97
其他 988.00 1,535,945.84
合计 452,245.10 700,869,399.52
    (3)年报其他应付款的6053.54万元对应单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 东分公司, 年报正文中关联交易事项中对应的山东泰山史宾莎涂料有限公司系年报 正本印刷时行列间对应错误。
    (4 )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第八项第(二)关联方交易披露“公司与关联方 的交易事项按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执行”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第七项第(5 )重大关 联交易项披露的内容统一。公司与母公司间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为:凡政府(含地 方政府)有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凡没有政府定价,但已有政府指导价的, 执行政 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 前三者都没 有的,执行协议价。本公司与母公司间的油品交易价格现执行政府定价。
    (5)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应收款项说明应为:“截止2000年12月31日,上述 应收款项中有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山东分公司欠款, 详 见本附注第八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四)、《通知》中指出:“截止2000年12月31日, 公司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 方余额5591万元,公司未在2000年度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由于该科目2000年与1999年无较大变动, 且2000年度会计报表住房周转金作为 一个单独的项目予以列示,性质单一,因此未在附注中解释说明。此次通过学习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我们认识到该项目金额较大应做充分的的解释说明和详细披 露,现补充说明如下:截止2000年12月31日公司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5591 万 元,系根据房改政策出售职工住房产生差价款所致,公司将在2001年报中单独列示说 明,并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做好帐务处理,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由于工作失误致使信息披露出现不够及时准确、充分完备的问题, 公司特向投 资者致歉。公司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财务及财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通知中指出:“公司现行的部分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 有待进一步细化。”
    由于公司上市后沿用的会计制度变化较快,先后使用《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 企业也多次调整与之相配套 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工作疏漏仍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公司将于2002年一季度内将会计 制度草案报请公司董事会审定。
    (二)、通知指出,2000年12月20 日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财务部通知返还公 司成品油加价款4597.26万元,返还输库油费用及自备车返空费等213.54万元, 公司 会计处理不合理。
    2000年12月20日, 我公司接到中国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财务处入帐通知:返还 给公司成品油加价款4597.26万元,输库油费及自备车皮返空费213.54万元。入帐依 据为中国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财务处入帐通知和汇款单据。中国石化山东石油分公 司业务处依据当年购进量和每吨油加价额计算返还金额。该金额是中国石化山东石 油分公司财务处入帐依据和返还依据。上述返还款项中,4597.26万元为2000年结算 加价款;213.54万元为1999年度自备车皮返空费等也计入了公司 2000年利润总额, 这主要是考虑到99年返空费用影响较小,仅占2000年利润总额的1.4 % , 故未调整 2000年期初未分配利润。通过学习,我们认为确属会计处理不当,本次整改公司将调 整2000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13.54万元,并在2001年年报中详细披露说明。 由于中国 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是以税后利润返还的加价款, 中国石化山东分公司不冲减销售 收入,不冲减已计销项税,直接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所以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三)、通知中指出:“公司将应收取的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返还款 4810 .80万元计入应收帐款,属会计处理不当。”
    我公司原考虑到上述返还款系因双方购销油品产生的往来, 所以将其计入应收 帐款。根据贵办的提示,我们认为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更为确切,确属会计处理不当。 公司今后遇到此类事项时我们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慎重处理。
    六、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知中指出:“上述(四)中1,3,4 及(五)中所列示的公司信息披露及财务 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公司所聘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完全履行相应 职责有关,另外该所执业中还存在个别审计程序未执行到位、 部分审计不够充分的 问题。”
    公司已会同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通知》中所指出的相关问 题在前文中进行了解释和调整,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济南证管办提交了《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对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所提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通知》指出“公司目前与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在润滑油销售方面 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且未出具不同业竞争承诺函。”
    2001年3月,公司受让泰安鲁浩贸易公司所持鲁润股份法人股5028万股, 成为鲁 润公司第一大股东。2001年4月,公司设立了全资附属企业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从事泰安市润滑油经营业务。 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安 鲁润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为润滑油经销,故此产生同业竞争问题。 公司将于 2002年第一季度内提请董事会注销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 司,停止该项业务,并出具《不同业竞争承诺函》, 承诺不再与该公司经营同地域、 同行业竞争的业务。
    (二)、《通知》中指出:“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 等资产未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 部分资产目前仍在早已不存在的原发起人山东泰山 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名下。”
    由于历史原因, 山东泰山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曾经做为公司前身山东泰山 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名称存续至1995年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注册, 公 司变更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后亦尚未进行相应过户或变更手续, 因此部分存量资产未及时做变更登记。公司现已组织专门人员限期办理该项工作。
    贵办此次巡检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意识的提高。 针对巡检所发现 的问题,公司将在认真整改重在落实的基础上,深刻检查问题产生根源,以此为契机,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努力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加大 财务管理力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