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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 项目:公司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2-04-20 打印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 监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专题会议的形式进 行。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 一次在公司公布上半年财务报告后的 一个月内召开,另一次在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后二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主要是对公司半年度及年度经营状况和资产运行情况 的审核,讨论确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有关专题性工作,会议的主题一般 应包括:

    (一) 审核经总会计师验证或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半年度、 年度财务报告, 重点审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 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 重大投资决策实施 情况、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 了解和评价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经理的经营行为和业绩, 提出奖惩或任 免的建议;

    (四) 讨论监事会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向股东大会的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是监事会了解信息、调查研究、沟通、 协调关系 的工作会议。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可召开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

    (一) 为完成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监事会在自身工作运行的各个环节(包 括部署、实施、检查、考核)中要召开的各类工作性会议时;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及资产运行情况需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时;

    (三) 监事会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与有关监督职能部门协调关系时;

    (四) 监事会落实股东大会临时部署的监督事项时。

    第六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某些专题监督事项(包括 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监事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即可召开。监事在有正常理由和目 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召开监事会专题会议:

    (一) 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决策权限范围, 违反决策程序以及 决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二) 公司已经或正在出现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企业权益受到损害, 董事 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 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四) 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题审计。

    (五) 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进行专题论证或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六) 监事会认为要召开专题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 事会召开专题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周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会议时 间、地点、内容、方式并附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 可事先提 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注明委托事项及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由监 事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监事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出席人员由监事会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可由监 事会主席或指定监事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专题会议要形成监事会决议及重大监督事项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监事会会议时间、内容以及监事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

    (二) 经股东大会批准,授权检查公司半年或全年的生产经营、 资产经营基 本情况;

    (三) 经股东大会批准,授权检查公司经营效益、 资产质量和资产保值增值 情况;

    (四) 对董事会成员及经理经营行为、经营业绩的评价,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 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 议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报送会议决议前,可抄送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接到监事会决议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过时未提出书面意见即 视同无异议。监事会应把监事会决议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股东 大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中有关建议如经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应对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通报企 业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作 为监事会工作档案,一般保存期限为六年。

    第二十条 监事在监事会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 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监事对 公司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冲突时,以本 条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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