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8日上午9:00在兰州长风宾馆八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79,286,756股,占公司总股本177,870,000股的44.6%,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顾地民主持会议。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王森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79,286,75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79,286,75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会议以79,286,75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报告
    经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3年度经营亏损78,206,214.27元。无可分配利润。故董事会提议公司2003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股本。
    会议以79,286,75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报告。
    五、审议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存货会计核算方法的报告
    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对公司的模具资产重新分类,对其中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价值较大的模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尽可能合理地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自2004年开始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对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且价值较低的模具资产仍按低值易耗品核算管理,摊销方法不变。
    会议以79,286,75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存货会计核算方法的报告。
    六、审议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会议以79,286,75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七、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会议以79,286,75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续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财务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00三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8日召开。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同时对本次会议全过程进行现场见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会议已按通知所确定时间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地明先生主持。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均持有股东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9,286,756股,占公司总股本17787万股的44.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作为监票人进行监票、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没有股东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有效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森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