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营长风机器厂与广州国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发展”)于2004年5月25日在甘肃省兰州市签署《国营长风机器厂与广州国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转让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国营长风机器厂将所持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特电”)国有法人股74,052,000股(占长风特电总股本的41.63%)转让给国立发展。《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转让标的
    国营长风机器厂拟向国立发展转让所持长风特电国有法人股74,052,000股,占长风特电总股本的41.63%,若本次转让完成后,国立发展将成为长风特电第一大股东。
    二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及定金支付
    1、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以本次股权转让审计评估基准日的每股净资产为基准,溢价一定的幅度,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体转让价格待审计评估后另行确定。
    2、本《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国立发展向国营长风机器厂支付定金500万元,该定金存入双方在银行设立的共管帐户,按双方同意之条件使用。该500万元定金自中国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申请之日转为股权转让价款。
    该股权转让事宜尚须相关有权部门审批,方可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和相关协议。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就公司所了解的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