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国家股股权划转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2年12月26日,财政部以财企[2002]640号《财政部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甘肃电子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7405.2万股国家股划转给国营长风机器厂持有。
    二、国家股划转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17787万股,其中国营长风机器厂将持有本公司7405.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63%,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三、有关国有股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申请要约收购豁免等事宜,正在办理之中,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