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5日在兰州长风宾馆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地民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84,315,293股,占公司总股本177,870,000股的47.4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会议以84,315,29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⑴原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CHANGFENG SPECIAL ELECTRICAL & APPLIANCES CO.,LTD."
    修改为:"公司注册名称: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GANSU CHANGFENG SPECIAL ELECTRONICS & APPLIANCES CO.,LTD."
    ⑵原第十三条中:“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通讯、微电子、高效节能环保、精密模具类高科技产品的研制、设计、生产、批发零售、技术咨询;家用电器(不含进口摄、录像机),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电器机械及器材的设计、制造、批发零售,技术咨询,房屋租赁、设备租赁(非融资性租赁)。”
    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通讯、微电子、高效节能环保、精密模具类高科技产品的研制、设计、生产、批发零售、技术咨询;家用电器(不含进口摄、录像机),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电器机械及器材的设计、制造、批发零售,技术咨询,房屋租赁、设备租赁(非融资性租赁);经营公司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需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⑶原第七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改为:“ 董事候选人(不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另行规定)可由上届或本届董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4)原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为:“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的正常履行。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审议通过调整公司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84,315,29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向丽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请求。
    会议以84,315,29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监事林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的王森律师参加了本次大会,并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的王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