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召开的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仅就与贵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或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同时审查了律师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律师仅在自己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载于2002年8月22日《证券时报》上,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为2002年9月13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持股数共计84,315,293股,占贵公司总股本17787万股的47.40%。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3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2名、监事代表1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及调整公司监事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森
    20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