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对股东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1、能够依法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权益;
    2、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勇于监督,善于监督,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正义感;
    3、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担任监事相应的知识水平、 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 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二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 成员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财务或法律相关工作经验。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监事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监事的评价应采 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了解或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和公司经营状况, 并有权请求董事会和经理 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列席董事会会议;
    5、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 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议案的审议采用会议审议和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会议审议是监事会的主要议事方式,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对议案逐项进行审议表 决,并在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通常在应急情况下采用,仅限于监事会因故不 能召开或审议的事项不是特别重大时。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二次,一次在公司上半年财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召开,另一次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后二个月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包括日常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主要是对公司半年度及年度经营状况和资产运行 情况的审核,讨论确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有关专题性工作,会议的主题 一般应包括:
    1、审核经财务总监或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重点审核财 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2、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 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3、了解和评价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经理的经营行为和业绩, 提出奖惩或任免的 建议;
    4、讨论监事会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向股东大会的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是监事会了解信息、调查研究、沟通、 协调 关系的工作会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可召开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
    1、为完成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监事会在自身工作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部 署、实施、检查、考核)中要召开的各类工作性会议时;
    2、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及资产运行情况需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 听取 意见时;
    3、监事会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与有关监督职能部门协调关系时;
    4、监事会落实股东大会临时部署的监督事项时。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 就某些专题监督事项( 包括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监事会议。监事会在监督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召开监事会专题会议:
    1、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决策权限范围, 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决策 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2、公司已经或正在出现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企业权益受到损害, 董事会未 及时采取措施;
    3、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4、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题审计;
    5、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进行专题论证或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6、监事会认为要召开专题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即 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 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或通 讯)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合理时间书面(或通讯) 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有关会议相关资料应在 会议召开前送达各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 应事先向监事会召集人请假, 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注明委托事项及意 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 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监事主持。会议要 形成监事会决议及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签字通过,每一 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专题会议要形成监事会决议及重大监督事项 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事会会议时间、内容以及监事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
    2、审查公司半年或全年的生产经营资产基本情况;
    3、审查公司经营效益、资产质量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对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班子经营行为、经营业绩的评价、奖惩及任免建议;
    5、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报送会议决议前, 应抄送公司董事长和经 理,董事长和经理在接到监事会决议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过时未提出书面意见 即视同无异议。监事会应把监事会决议和公司董事长、经理书面意见一并报股东大 会。
    监事会决议中有关建议如经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监督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决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视为该监事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监事会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有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监事会的同意,不得泄露监事会 会议内容、决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1、准时到会;
    2、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3、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4、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