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经律书字(2002)第03号
    致:甘肃长风宝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长风宝安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甘长风”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出席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就与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或事项依 据《公司法》、《规范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同时审查了律师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贵公司3月12日召开的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载于2002年 2月9日《证券时报》上,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 改,本次大会已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 范意见》及《甘肃长风宝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为2002年3月1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股 东代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计12人,持股数共 计103,723,11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177870000股的58.31%。 股东及其股东代表的 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甘肃长风宝安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董 事辞职与增补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关于解散甘肃长风特种电子有 限公司;设立长风特种电子公司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会议否决 了“关于公司设立新公司的议案”。上述议案采用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表 决;表决票经 3 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 2 名、监事代表 1名)负责清点,并由 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经见证,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形成会议 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记录员签字。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 范意见》及《甘肃长风宝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甘肃长风宝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森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