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提案。但是,本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发布的《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由于工作疏忽,增加了第四项议案:"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此议案以于2005年4月22日《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披露在2005年5月22日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为此,本公司于2005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发布《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称:"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在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取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6月19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办公楼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顾地民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93,168,560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38%。其中:流通股9,360股,法人股93,159,20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9,36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 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议案(见2005年5月20 《证券时报》);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9,10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国营长风机器厂回避表决。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5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关联股东张宝珊、何锡波回避表决。
    3.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地址和经营范围的议案(见2005年5月20 《证券时报》);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93,16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36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3.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2005年5月20 《证券时报》);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93,16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36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甘肃长风特种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6月19日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经律书字[2005]第045号
    致: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00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19日上午9:00在公司总部办公楼第二会议室召开。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及所需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同时对本次会议全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依据《规范意见》第七条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会议已按通知所确定时间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地明先生主持。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范意见》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均持有股东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3,16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177,800,000股的52.38 %;其中,流通股9360股,法人股93,159,2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范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其中,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国营长风机器厂及关联流通股东张宝珊、何锡波,未参加表决。会议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作为监票人进行监票、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没有股东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有效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地址和经营范围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共三项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七条、《规范意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 森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