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接到通知,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国营长风机器厂所持本公司7405.2万股国有法人股权事宜,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36号文《关于同意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批准。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对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二、鉴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且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同意豁免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持有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7405.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1.6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本次股份转让在国有持股单位之间进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产权[2004]1231号文批复:同意将国营长风机器厂持有公司7405.2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仍为17787万股,其中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7405.2万股,占总股本的41.63%,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特此公告。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