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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2 证券简称:G*ST靖煤 项目:公司公告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5-20 打印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05年5月9日,以当面送达和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05年5月19日在兰州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6人,董事顾地民、冯文戈、杜志伟、卢宏、王卫平均委托董事张宝珊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顾地民委托董事张宝珊主持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现公告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地址和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名称变更为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变更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红星巷131号,邮政编码:730000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煤炭开采、洗选、销售;洁净能源的再加工利用;燃煤和瓦斯发电;金属冶炼;铁路专用线营运;矿山设计、开发、施工;建材、矿用及电力器材生产经营等。(以上范围凡需前置审批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凭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经营)。

    该议案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原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

    "公司注册名称: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原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五条修改为:

    "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红星巷131号

    邮政编码:730000"

    3、原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十一条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

    4、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条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以煤炭生产为主,积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推进煤电化冶一体化,营造大型煤电企业集团,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5、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煤炭开采、洗选、销售;洁净能源的再加工利用;燃煤和瓦斯发电;金属冶炼;铁路专用线营运;矿山设计、开发、施工;建材、矿用及电力器材生产经营等。(以上范围凡需前置审批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凭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经营)。"

    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7、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增加第六十五条,后面其他各条顺延,增加的第六十五条为: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具体计算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增加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后面其他各条顺延,增加的内容为: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尽可能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六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七十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本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本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含5%)的股东也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含5%)的股东也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该等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9、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增加第九十二条,后面其他各条顺延,增加的第九十二条内容为: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11、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条修改为: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

    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七款修改为:

    "(十七)股东大会授权:

    1、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单项投资额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但最多不能超过1亿元,超出上述范围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董事会进行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时,其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总额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50%以内,且收购、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应在2000万元以下,超出上述范围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3、董事长在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等过程中及与其相适应的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审批权。权限为每单项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全年总量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人民币)。"

    13、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的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14、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四节增加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后面其他各条顺延,增加的内容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该议案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2005年6月19日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特电”或“上市公司”、“公司”)与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业”)重大资产置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次资产置换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资产置换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资产置换的各有关主体及参与方的资格、有关协议及授权与批准等有关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听取了公司及资产置换各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靖远煤业已经向本所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及陈述的有关事实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资产置换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资产置换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资产置换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而不对与资产置换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资产置换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置换概述

    2005年1月19日,长风特电与靖远煤业签署了《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置换协议书》”),拟以长风特电除短期银行借款本息以外的其他全部资产及负债同靖远煤业所有的王家山煤矿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置换。置换完成后,公司将拥有与煤炭生产销售有关的王家山煤矿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权益,而不再拥有电子产品相关的资产及相关权益。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书》,本次资产置换以具有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置出、置入资产出具的基准日为2004年9月30日的评估报告中所反映的评估价值为准,置换差额将在资产交割后作为长风特电对靖远煤业的负债。

    根据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联所”)出具的五联审字[2004]第112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和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所”)出具的中科华评报字[2004]第P02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04年9月30日,长风特电拟置出资产总额账面值为322,836,160.56元,评估值为337,287,446.15元;拟置出负债账面值为155,783,664.34元,评估值为155,950,422.76元;拟置出净资产账面值为167,052,496.22元,评估值为181,337,023.39元。

    根据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证所”)出具的华证特审字 [2004]第18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置入资产审计报告》”)和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锋评估公司”)出具的中锋评报字(2004)第1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甘肃方圆不动产咨询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评估公司”)出具的甘方估字2004066号《土地评估报告书》、甘方估字2004067号《土地评估报告书》、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晶石公司”)与中锋评估公司联合出具的红晶石评报字[2004]第227号、中锋评报字[2004]第110号《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以下统称“《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04年9月30日,靖远煤业拟置入长风特电的资产总额账面值为303,699,633.35元,评估值为335,615,246.60元;拟置入负债总额账面值为120,947,419.11元,评估值为120,884,367.31元;拟置入净资产账面值为182,752,214.24元,评估值为214,730,879.29元。

    根据长风特电公告的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以及五联所出具的五联审字 [2004]第1029号《审计报告》,截至2003年12月31日,长风特电总资产为350,992,163.19元。

    本次资产置换,置入的资产总额303,699,633.35元,占长风特电2003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86.53%,超过长风特电2003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值的70%。

    根据中国证监会《通知》的规定,本次资产置换属于《通知》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置换资产行为。

    二、本次资产置换双方主体资格

    (一)长风特电

    经查,长风特电是经甘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1993]34号文件批准筹建,国营长风机器厂(以下简称“长风厂”)在股份制改组的基础上,联合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电子集团物业公司等发起人,经甘肃省人民政府 [1993]89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82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所字[1993]322号文审核批准,于1993年11月17日向社会公众募集4,600万股A股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3年12月18日经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公司股票代码:000552。公司目前领有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20000105075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270号,注册资本人民币17,787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顾地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不含进口摄、录像机)、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的设计、制造、批发零售、技术咨询;网络通讯、微电子、高效节能环保、精密模具类高科技产品的研制、设计、生产、批发零售、技术咨询,房屋租赁、设备租赁(非融资性)。公司已经通过了2003年度公司登记机关年检。

    (二)靖远煤业

    经查,靖远煤业成立于2001年7月27日,系由甘肃省煤炭工业局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5,923万元,注册地址为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法定代表人罗福乾,并领有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20400100130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生产、销售、运输,矿山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租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机械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供电。公司已经通过了2003年度公司登记机关年检。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风特电、靖远煤业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依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资产置换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三、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状况

    (一)置出资产

    本次资产置换的置出资产是长风特电合法拥有的除短期银行借款本息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负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置出资产除存货部分由靖远煤业承接以外,其余资产负债由长风厂以回购等方式承接。

    根据《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长风特电置出资产的资产总额评估值为337,287,446.15元,置出负债评估值为155,950,422.76元,置出净资产评估值为181,337,023.39元。根据《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和《置出资产评估报告》,长风特电置出资产及负债的具体情况如下:

    1、流动资产。

    截至2004年9月30日,长风特电拟置出流动资产的账面值为124,185,074.58元(其中货币资金838,206.73元,应收账款净额8,458,298.13元,预付账款13,211,754.51元,其他应收款45,208,396.16元,存货56,468,419.05元),评估值为136,266,503.23元(其中货币资金838,206.73元,应收账款净额8,412,154.18元,预付账款13,211,754.51元,其他应收款47,701,921.81元,存货66,102,466.00元)。

    根据长风特电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长风特电对上述流动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权益,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形,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长风特电有权处分上述资产。

    2、长期投资。

    截至2004年9月30日,长风特电拟置出长期投资的账面值为9,025,989.11元,评估值为6,064,749.71元。

    上述长期投资均系长期股权投资,包括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5%的股权和甘肃长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10%的股权。

    根据长风特电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长风特电对上述股权拥有合法的权益,上述股权不存在质押,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长风特电有权处分上述股权。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长风特电向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长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外的靖远煤业置出上述股权需要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则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受让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亦不会影响本次资产置换的进行。

    3、固定资产。

    截至2004年9月30日,长风特电拟置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值为154,412,408.23元,评估值为159,743,504.57元。

    根据长风特电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长风特电拟置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和仪器仪表,其中部分房屋建筑物是2000年10月长风特电与甘肃长风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资产置换时置入的,分别属于甘肃长风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兰州国营中兴电子仪器厂、兰州国营华兴机器厂、甘肃省庆华仪器厂、甘肃省天光集成电路厂和虹光电子管厂,截至本次资产置换基准日,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风特电应当在资产交割以前完成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者就置出上述房产取得原产权人的同意。此外,靖远煤业出具了《关于对长风特电置出资产中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与土地的谅解函》,表示对上述情况已经知悉,并表示如果由于上述产权瑕疵导致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能够变更到靖远煤业名下,靖远煤业将在长风特电的协助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上述土地、房屋的原产权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放弃请求长风特电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的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拟置出固定资产产权明晰,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

    4、无形资产

    截至2004年9月30日,长风特电拟置出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为35,212,688.64元,评估值为35,212,688.64元。

    根据长风特电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长风特电拟置出无形资产为两宗土地使用权,其中一宗系公司成立时由长风厂投入,一宗系2000年10月公司与甘肃长风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资产置换时置入。截至本次资产置换基准日,上述两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过户手续均尚未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风特电应当在资产交割以前完成上述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者就置出上述土地使用权取得原产权人的同意。此外,靖远煤业出具了《关于对长风特电置出资产中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与土地的谅解函》,表示对上述情况已经知悉,并表示如果由于上述产权瑕疵导致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能够变更到靖远煤业名下,靖远煤业将在长风特电的协助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上述土地、房屋的原产权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放弃请求长风特电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的权利。

    5、负债

    截至2004年9月30日,长风特电拟置出流动负债的账面值为152,039,731.72元(其中应付账款81,058,816.73元,预收账款11,922,121,92元,其他应付款56,540,418.01元,应付福利费1,178,576.30元,未交税金1,827,379.92元,其他未交款-487,581.16元),评估值为152,206,490.14元(其中应付账款81,179,492.35元,预收账款11,922,121,92元,其他应付款56,586,500.81元,应付福利费1,178,576.30元,未交税金1,827,379.92元,其他未交款-487,581.16元)。

    截至2004年9月30日,长风特电拟置出长期负债的账面值为3,743,932.62元,评估值为3,743,932.62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上述债务的转移,长风特电已经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债务金额为112,860,463.79元,占需要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总额的72.45%。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资产置换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未提出异议和取得长风特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述已经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根据长风特电与靖远煤业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至资产交割日尚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拟置出债务,将由长风特电负责偿还。

    (二)置入资产

    本次资产置换的置入资产是靖远煤业合法拥有的王家山煤矿全部经营性资产及相应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负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置入资产将由长风特电承接和拥有。

    根据《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靖远煤业置入资产的资产总额评估值为335,615,246.60元,置入负债评估值为120,884,367.31元,置入净资产评估值为214,730,879.29元。根据《置入资产评估报告》和《置入资产审计报告》,靖远煤业置入资产及负债的具体情况如下:

    1、流动资产

    截至2004年9月30日,靖远煤业拟置入流动资产的账面值为5,922,490.92元(其中货币资金197,056.33元,应收账款197,989.88元,其他应收款885,222.42元,存货4,642,222.29元),评估值为9,311,669.21元(其中货币资金197,056.33元,应收账款281,364.86元,其他应收款963,946.02元,存货7,869,302.00元)。

    根据靖远煤业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靖远煤业对上述流动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权益,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形,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靖远煤业有权处分上述资产。

    2、固定资产

    截至2004年9月30日,靖远煤业拟置入固定资产的账面值为190,442,142.43元,评估值为218,968,577.39元,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井巷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在建工程。

    根据靖远煤业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靖远煤业对上述固定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权益,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形,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靖远煤业有权处分上述资产。

    3、无形资产

    截至2004年9月30日,靖远煤业拟置入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为107,335,000.00元(其中土地使用权7,947,800.00元,采矿权99,387,200.00元),评估值为107,335,000.00元(其中土地使用权7,947,800.00元,采矿权99,387,200.00元)。

    根据靖远煤业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土地使用权人为靖远煤业,目前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属于划拨,其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均系根据甘肃方圆不动产咨询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为此出具的甘方估字2004066号和甘方估字2004067号《土地估价报告书》的评估结果确定,评估结果已经取得了白银市平川区国土资源局平国土资发[2004]64号《关于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所涉及土地权属审核和土地估价结果的初审意见》、靖远县国土资源局靖国土资发 [2004]78号《关于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所涉及土地权属审核和土地估价结果的初审意见》的初审确认,并取得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国土资函发 [2005]6号文《关于批准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处置方案的函》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上述土地在转让前,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远煤业以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形式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已经取得了甘肃省财政厅甘财企 [2005]6号文《关于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山煤矿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批复》的批准,出让、增资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根据靖远煤业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采矿权的权利人为靖远煤业,采矿权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均系根据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具的红晶石评报字[2004]第227号、中锋评报字[2004]第110号《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确定,评估结果已经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矿认字(2004)第593号《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的确认。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远煤业以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形式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经取得了甘肃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甘财建 [2004]199号文《关于同意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山煤矿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批复》的批准,增资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此外,在本次资产置换取得批准后,采矿权的转让还需要取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

    4、负债

    截至2004年9月30日,靖远煤业拟置出流动负债的账面值为20,947,419.11元(其中应付账款5,201,967.12元,预收账款432,107.80元,应付工资2,407,977.00元,应付福利费2,105,391.55元,应交税金18,539.55元,其他应付款10,781,436.09元),评估值为20,884,367.31元(其中应付账款5,201,967.12元,预收账款432,107.80元,应付工资2,407,977.00元,应付福利费2,105,391.55元,应交税金18,539.55元,其他应付款10,718,384.29元)

    截至2004年9月30日,靖远煤业拟置出长期负债的账面值为100,000,000.00元(为对靖远煤业的长期应付款),评估值为100,000,000.00元。

    上述负债中,对靖远煤业的、账面值为1亿元的长期应付款系因王家山煤矿技术改造贷款形成。2003年10月24日,靖远煤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平川区支行签订2003固字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由后者向前者分期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贰拾玖万元、期限为伍年、用于王家山煤矿集中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借款;截至2004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平川区支行已经向靖远煤业提供了1亿元的借款。鉴于上述银行借款的用途是王家山煤矿集中生产技术改造,考虑资产负债对应关系,上述负债被列入本次资产置换范围。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远煤业尚未取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平川区支行关于债务转移的同意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上述债务不能转移,仍应由靖远煤业承担;与此相对应,资产置换范围中包括了对靖远煤业的1亿元长期应付款。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上述债务的转移,靖远煤业已经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债务金额为101,258,841.13元,占需要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总额的83.72%。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资产置换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未提出异议和取得长风特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述已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根据长风特电与靖远煤业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至资产交割日尚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拟置入债务,将由靖远煤业负责偿还。

    (三)置换资产的审计与评估

    1、置出资产

    五联所为本次资产置换的置出资产出具了五联审字[2004]第1124号《审计报告》。

    中科华所为本次资产置换的置出资产出具了中科华评报字[2004]第P025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备案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2、置入资产

    华证所为本次资产置换的置入资产出具了华证特审字[2004]第188号《审计报告》。

    中锋评估公司所为本次资产置换中除采矿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置入资产及相应负债出具了中锋评报字(2004)第1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备案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红晶石公司、中锋评估公司对拟置入采矿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红晶石评报字[2004]第227号、中锋评报字[2004]第110号《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已经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矿认字(2004)第593号《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的确认,认为评估机构红晶石公司、中锋评估公司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评估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评估方法正确,参数选取基本合理。

    方圆评估公司对拟置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分别出具了甘方估字2004066号《土地估价报告》、甘方估字2004067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果已经取得了白银市平川区国土资源局平国土资发[2004]64号文、靖远县国土资源局靖国土资发[2004]78号文初审确认,认为上述土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楚,方圆评估公司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资格,其评估的地价结果与当地地价水平相符。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以甘国土资函发[2005]6号文对上述土地估价报告予以备案。

    四、资产置换协议

    (一)资产置换协议的主要内容

    长风特电与靖远煤业于2005年1月19日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书》,约定长风特电将其除短期银行借款本息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靖远煤业所有的王家山煤矿的经营性资产及其相关负债进行置换。资产置换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9月30日,资产置换的净值以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为准,置换差额33,393,855.90元在资产交割日作为长风特电对靖远煤业的负债。资产置换中所涉及的债权转移应当通知相应债务人,债务转移应当取得相应债权人的同意,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交割日前新发生的债务应当在资产交割前偿还或者就债务转移取得相应债权人的同意。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本次置换所涉及的资产及相关负债所带来的盈利或者亏损,由各方自行享有或者承担。长风特电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资产置换事宜后,双方将共同确定资产交割日并尽快完成资产交割手续。

    (二)本所律师核查靖远煤业及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后认为:

    1、本次置换涉及的资产为置换各方自有的财产,置换双方经合法程序获得授权、同意与批准后有权处分上述财产。

    2、长风特电的置出资产与靖远煤业的置入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备案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3、《资产置换协议书》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必备条款,经置换双方正式签署后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4、本次资产置换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未提出异议,并取得长风特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资产置换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资产置换已经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1、靖远煤业董事会于2004年12月1日-12月8日以通讯(书面)方式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资产置换事宜并形成了相应决议;

    2、长风特电董事会于2005年1月1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资产置换事宜并形成了相应决议。

    (二)本次资产置换尚需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1、本次资产置换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未提出异议;

    2、本次资产置换尚需取得长风特电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六、债权债务处置与人员安置

    (一)债权债务处置

    1、置出资产

    本次资产置换中长风特电拟置出资产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根据《资产置换协议书》的约定,将由靖远煤业承继。长风特电进行债权转移应当履行书面通知相应债务人的义务,进行债务转移应当取得相应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截至2004年9月30日,长风特电拟置出资产中所涉及负债的账面值为155,783,664.34元。根据长风特电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长风特电已分别向各债权人发出了债务转移的征询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转移的债务金额为112,860,463.79元,占全部转移债务总额的72.45%。根据《资产置换协议书》的约定,如果在资产交割以前,债务转移仍然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的,由长风特电负责偿还。此外,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交割日前新发生的债务,长风特电应当在资产交割日前予以偿还,或者就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同意。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本次资产置换未提出异议、取得长风特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资产置换。在上述程序履行完毕之后,拟置出资产所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置入资产

    本次资产置换中靖远煤业拟置入资产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根据《资产置换协议书》的约定,将由长风特电承继。靖远煤业进行债权转移应当履行书面通知相应债务人的义务,进行债务转移应当取得相应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截至2004年9月30日,靖远煤业拟置入资产中所涉及负债的账面值为120,947,419.11元。根据靖远煤业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靖远煤业已分别向各债权人发出了债务转移的征询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转移的债务金额为101,258,841.13元,占全部转移债务总额的83.72%。根据《资产置换协议书》的约定,如果在资产交割以前,债务转移仍然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的,由靖远煤业负责偿还。此外,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交割日前新发生的债务,靖远煤业应当在资产交割日前予以偿还,或者就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同意。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本次资产置换未提出异议、取得长风特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资产置换。在上述程序履行完毕之后,拟置出资产所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人员安置

    根据《资产置换协议书》的约定,本次资产置换中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将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确定。拟置出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将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随长风厂回购置出资产等方式进入长风厂,并与长风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拟置入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将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进入长风特电,并与长风特电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本次资产置换实施以前,长风特电、靖远煤业应当分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资产置换中的人员安置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中的人员安置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长风特电、靖远煤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资产置换中的人员安置方案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本次资产置换中的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置换发生在长风特电与靖远煤业之间,而靖远煤业已经于2004年12月13日与长风特电的控股股东长风厂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长风厂持有的长风特电41.63%股权,从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靖远煤业将成为持有长风特电41.63%股权的控股股东。因此,靖远煤业为长风特电的潜在关联方,其与长风特电的本次资产置换属于关联交易。

    长风特电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本次资产置换议案时,来自长风厂的董事属于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但是,由于关联董事超过了董事会人数的一半,如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将无法就本次资产置换形成有效决议,因此,在承诺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关联董事参加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关联董事6人,同意本次资产置换6人;非关联董事5人,同意本次资产置换的5人。同时,长风特电独立董事单独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符合公开、公平和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的进行方式是公平合理的,未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本次资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资产置换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资产置换交易程序合法、合规,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价格均以评估值为基准,评估价值客观、公允,不存在任何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

    2、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风特电的电子类资产全部置出,相应的关联交易不再存在。与此同时,将会增加煤业资产相关的关联交易。

    (1)商标使用许可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风特电的产品将由电子产品转变为煤炭。根据靖远煤业与长风特电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靖远煤业无偿许可长风特电使用第1449318号“晶虹”注册商标,并同意长风特电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该等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使用许可商标。

    上述协议将在资产置换交割日生效。

    (2)专利实施许可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风特电的产品将由电子产品转变为煤炭。根据靖远煤业与长风特电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靖远煤业将无偿许可长风特电实施ZL03273058.6号等七项专利,并同意长风特电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许可专利。

    上述协议将在资产置换交割日生效。

    (3)综合服务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风特电将在专线铁路、用水、供暖、食堂、浴室、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与靖远煤业发生关联交易。双方已经就此签署了《综合服务协议》,靖远煤业向长风特电提供上述服务时给予长风特电优先于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同时有权依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协议确定上述服务的定价原则如下: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当地本年度可比市场价格;若无当地本年度可比市场价格,则为协议价格(指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而构成的价格);经双方同意,确定靖远煤业通常实行的常规取费标准之价格。对于具体的服务项目,双方可在此基础上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

    上述协议将在资产置换交割日生效。

    (3)长风特电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长风特电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长风特电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表决:一、董事个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二、其它法人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出席会议的董事。三、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不得就该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长风特电已在章程及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在本次资产置换中,靖远煤业与长风特电之间的关联交易已按照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次资产置换未提出异议后长风特电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本次资产置换的议案时长风厂应当回避表决。

    同时,就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与长风特电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靖远煤业已经承诺:在成为长风特电控股股东以后,与长风特电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靖远煤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以及长风特电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长风特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

    靖远煤业下属煤矿除了拟在本次资产置换中置入的王家山煤矿外,还包括大水头煤矿、红会一矿、红会四矿以及魏家地煤矿,均从事煤炭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因此,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靖远煤业与长风特电都将属于同一行业,经营相同的业务。但从煤炭行业供求关系、销售客户、具体产品类型等方面具体分析,靖远煤业与长风特电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关系。

    其一,行业供求关系看。王家山煤矿处于甘肃省中部,是省内一个重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能源需求量大。由于煤炭成本及运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煤炭具有就近销售的特点,而甘肃省中部地区只有靖远煤业和窑街煤电公司两家煤炭公司,无法满足省内企业的煤炭需求,因此,每年都要从周边省份调入大量煤炭以弥补资源缺口。总体看来,今后一段时期内,甘肃省煤炭生产总量与市场需求量呈现出卖方市场的发展态势,王家山煤矿与靖远煤业所属其他煤矿尚不能形成市场竞争关系。

    其二,从销售客户看。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电”)和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电”)是王家山煤矿长期稳定的销售客户,最近三年王家山煤矿生产的原煤的90%以上都销售给了这两家公司。根据一电出具的证明函,因设计炉型燃煤以王家山煤矿煤质为参数,王家山煤矿为其主要供应商,公司年用煤量260万吨,优先使用王家山煤矿原煤可以达到180万吨以上。根据二电出具的证明函,公司年用煤量180万吨,主要供应商为王家山煤矿;公司电厂扩建工程竣工后预计年用煤量在360万吨以上,其中优先购进王家山煤矿的原煤数量可以达到200万吨。而王家山煤矿近年设计生产能力预计产量仅为180万吨。此外,王家山煤矿的原煤可以通过靖远煤业铁路专用线直接运输到一电和二电。因此,王家山煤矿在销售客户方面亦不存在与靖远煤业所属其他煤矿互相竞争的问题。

    其三,从具体产品类型看。王家山煤矿建设的选煤厂预计将于2005年投入生产,将原煤通过洗选提质后销售,设计年生产能力为105万吨。由于靖远煤业其他矿目前都是直接销售经筛分、手选后的原煤,近期也没有建设洗选煤厂的规划,而原煤与经过洗选的精煤品质上存在差异,目标客户也不相同,故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靖远煤业与长风特电虽然经营相同的业务,但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关系。

    2、靖远煤业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鉴于煤炭行业供求关系可能发生变化,就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问题,靖远煤业做出承诺,在成为长风特电控股股东以后:

    (1)保证本公司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参与或者进行与长风特电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来亦不投入对与长风特电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业务,以避免对长风特电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确保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从事与长风特电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保证将不利用对长风特电的持股关系而从事或者进行任何损害长风特电利益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经营活动。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长风特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且不可变更或者撤销。

    八、资产置换完成后的主营业务变更与持续经营能力

    (一)主营业务变更

    根据靖远煤业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风特电将拥有王家山煤矿的经营性资产,而原有全部电子类资产都将置换出去,其主营业务将由电子电器产品转变为煤炭生产与销售,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风特电主营业务将由电子电器产品转变为煤炭生产与销售。

    按照本次资产置换方案,靖远煤业将王家山煤矿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及相应负债与长风特电的全部资产及短期银行借款本息以外的全部负债进行置换,置入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井巷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

    同时,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王家山煤矿能够继续无偿使用煤炭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全部专利,能够继续无偿使用“晶虹”商标。

    此外,王家山煤矿历史上一直作为靖远煤业独立核算的独立生产经营实体,其生产经营稳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风特电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九、资产置换完成后的独立性

    (一)长风特电的组织结构

    本次资产置换前,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长风特电已经结合公司情况设置了相应的组织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组成了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组成了监事会;董事会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在公司内部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健全。

    (二)靖远煤业的承诺

    根据靖远煤业出具的《承诺函》,在成为长风特电控股股东以后,靖远煤业与长风特电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1、资产独立。

    靖远煤业承诺:“本公司拟置换进长风特电的资产独立完整,本公司将与长风特电相互协助尽快完成资产交割、产权变更手续。长风特电对自己所有的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长风特电资产将与本公司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

    2、人员独立。

    靖远煤业承诺:“长风特电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本公司完全独立。长风特电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长风特电工作,并在长风特电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担任职务。本公司向长风特电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长风特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3、财务独立。

    靖远煤业承诺:“长风特电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长风特电将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号的情形,亦没有资金存入本公司银行账户。长风特电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会干预长风特电资金使用。”

    4、机构独立。

    靖远煤业承诺:“长风特电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长风特电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

    靖远煤业承诺:“长风特电将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长风特电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十、资产置换完成后的上市条件

    根据靖远煤业、长风特电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风特电将在下述方面继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上市条件:

    1、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风特电主营业务将变更为煤炭生产与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2、本次资产置换前后,长风特电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长风特电存在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的行为;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长风特电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未发现长风特电在本次资产置换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但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风特电已经连续两年亏损。2005年1月13日,长风特电发布公告,称“预计2004年度仍将亏损”。如果公司2004年度实现盈利,则其不存在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公司2004年度继续亏损,则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05年中期财务报告,且该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的,公司股票将恢复上市;否则,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十一、本次资产置换的信息披露

    2005年1月19日,长风特电召开第四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资产置换的议案。根据《通知》的规定,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未发现长风特电存在未按照《通知》、《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存在需要披露而未披露的有关文件、协议等事项。

    十二、最近12个月内的资产购买情况

    根据靖远煤业、长风特电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12个月内长风特电不存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十三、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的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的讨论,并审阅了《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确认《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次资产置换有关中介机构的从业资格

    根据靖远煤业、长风特电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

    置出资产审计机构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620000105147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有甘肃省财政厅颁发的编号为62010001的《执业证书》,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证书号为070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经办人员唐洪广持有编号为620100010014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李宗义持有编号为620100010015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置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10108207896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有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编号为NO.0001036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评估资产范围包括国有资产及非国有资产评估。持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NO.0000114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经办人员王建和持有证书编号为63020008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李勇军持有证书编号为63020009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置入资产审计机构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10000234823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编号为10000030的《执业证书》,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书号为015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经办人员马静持有证书编号为340100020014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马有海持有证书编号为340100020021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置入资产评估机构、采矿权评估机构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10000244334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证书编号为矿权评资[2000]003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持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NO. 0000130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经办人员梁巨元持有证书编号为01010098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史志山持有证书编号为15020075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采矿权评估机构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10102242586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证书编号为矿权评资[2002]020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经办人员陈开权、董志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师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机构甘肃方圆不动产咨询评估中心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注册号为A200462001的土地估价资质证书,执业范围为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经办人员黄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证书》。

    独立财务顾问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编号为Z10662000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010001100498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号为99222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经办人员江华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0119891106179号的《律师执业证》,周凯明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w0119991104304号的《律师执业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资产置换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均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和条件。

    十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风特电本次资产置换符合我国《公司法》、《合同法》、《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资产置换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在履行完毕上述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一份,报送甘肃证监局一份,靖远煤业、长风特电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江 华

    周 凯 明

    二○○五年 月 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特电”或“上市公司”)与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业”)重大资产置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资产置换事宜,本所已经于2005年1月19日依法出具了康达股收字[2005]001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5年1月28日05003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为《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以保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理解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置换补正材料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正通知》中“请律师对《资产置换协议》中有关未获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约定,是否对本次重组的实施构成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资产置换协议》第6条约定:置入资产中所涉及的债务转移,靖远煤业应当取得相应债权人的书面同意;至资产交割日,上述债务转移仍然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应由靖远煤业偿还。置出资产中所涉及的债务转移,长风特电应当取得相应债权人的书面同意;至资产交割日,上述债务转移仍然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应由长风特电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转移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能转移。《资产置换协议》中有关未获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资产置换协议》即为资产置换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约定,故上述安排亦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靖远煤业、长风特电都已经分别向相应的债权人发出了债务转移的征询函,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置入资产中已经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转移的债务占全部转移债务总额的83.72%,置出资产中已经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转移的债务占全部转移债务总额的72.45%。在资产交割以前仍然不能获得债权人同意的,根据法律规定相应债务不能发生转移,分别由靖远煤业和长风特电各自承担,但对本次资产置换的实施并不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补正通知》中“请律师对本次资产置换的人员安置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表专门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除存货以外的长风特电置出资产,将由长风信息集团(以下简称“长风集团”)和国营长风机器厂(以下简称“长风厂”)以回购等方式承接。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置出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将由长风集团和长风厂负责接收安置,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入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将进入长风特电,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1月20日,长风特电召开了第十三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人员安置方案。2005年2月18日,长风集团和长风厂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承接长风特电相关在册员工并予以妥善安置。

    2005年2月6日,靖远煤业召开了第十一届职工大会第四次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人员安置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的人员安置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关于《补正通知》中“请补充提供中介机构对收购人(包括其实际控制人)诚信情况的核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人在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单位的资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对靖远煤业高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调查,以及对公开信息的查询,靖远煤业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诚实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受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发生环境违法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规定,最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为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而受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发生过报关业务,不存在进出口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在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受到过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诚信状况良好。

    根据本所律师对靖远煤业高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和相关开户银行的调查,以及对公开信息的查询,靖远煤业在工商银行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在该行不存在逃废银行债务、拖欠银行贷款等不良记录;在农业银行信用等级为AAA级,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在该行没有违反合同的记录;在中国银行信用等级为AA级,核定风险限额为人民币9亿元,在该行资信状况优良,重合同、守信用,履约记录良好;在建设银行信用等级为AA级,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在该行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资信状况良好,重合同、守信用。资信状况良好。

    根据本所律师对靖远煤业高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查,以及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未发现靖远煤业存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一份,长风特电、靖远煤业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江 华

    周 凯 明

    二○○五年 月 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特电”或“上市公司”)与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业”)重大资产置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资产置换事宜,本所已经分别于2005年1月19日、2005年2月25日依法出具了康达股收字[2005]001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康达股收字[2005]005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10日05003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为《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以保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理解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置换反馈材料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反馈意见》中“请对公司拟置出债务中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解决方案是否构成本次重组的法律障碍明确发表意见。”

    《资产置换协议》第6条约定:置入资产中所涉及的债务转移,靖远煤业应当取得相应债权人的书面同意;至资产交割日,上述债务转移仍然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应由靖远煤业偿还。置出资产中所涉及的债务转移,长风特电应当取得相应债权人的书面同意;至资产交割日,上述债务转移仍然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应由长风特电偿还。

    为了切实保证长风特电的利益,根据本次资产置换的整体安排,靖远煤业、长风特电以及国营长风机器厂(以下简称“长风厂”)、甘肃长风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集团”)于2005年3月16日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资产置换协议第六条中关于置出债务的处置方式进行了修改。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至资产交割日,取得相应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随着本次资产置换的实施转移到靖远煤业,并根据靖远煤业与长风厂、长风集团之间的约定由长风厂、长风集团承接;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债权人向长风特电主张债权时,由长风厂、长风集团直接向相应债权人进行偿还,或者在长风特电向债权人偿还后由长风厂、长风集团将已偿还部分全额无条件支付给长风特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转移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能转移。《资产置换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未获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安排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靖远煤业、长风特电都已经分别向相应的债权人发出了债务转移的征询函,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置出债务中已经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占全部转移债务总额的72.45%。在资产交割以前仍然不能获得债权人同意的,根据法律规定相应债务不能发生转移,由长风厂和长风集团根据《补充协议》承担。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不会构成本次资产置换的法律障碍。

    二、关于《反馈意见》中“请核查长风特电拟置出的控股、参股公司股权取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的情况,并对其是否构成本次重组的法律障碍明确发表意见。”

    置出资产中的股权,包括长风特电持有的甘肃长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10%的股权和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2%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向上述两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了股权转让的征询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长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原股东长风集团已经于2005年1月10日出具了书面承诺函同意股权置出;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八名原股东中已经有六名出具了书面同意函同意股权置出,其他两名原股东既没有出具书面文件同意股权置出也没有购买该等股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同意转让。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况不会构成本次重组的法律障碍。

    三、关于《反馈意见》中“请核查置出资产中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权属状况,并对公司办理相应资产的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明确发表意见,说明上述资产是否存在被对外抵押、担保事项,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根据长风特电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置出资产中的一宗土地和部分房屋建筑物是2000年10月长风特电与长风集团实施资产置换时置入的,分别属于长风集团所属的兰州国营中兴电子仪器厂、兰州国营华兴机器厂、甘肃省庆华仪器厂、甘肃省天光集成电路厂和虹光电子管厂;截至本次资产置换基准日,上述土地、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完成。置出资产中的另一宗土地系长风特电成立时由长风厂投入;截至本次资产置换基准日,长风特电尚未取得该宗土地的产权证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风特电应当在资产交割以前取得土地、房产的产权证书,或者就置出上述土地、房产取得原产权人的同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风特电既没有取得上述土地、房产的产权证书,也没有就置出上述土地、房产取得原产权人的同意。为了切实保证本次资产置换的顺利进行,靖远煤业作为本次资产置换中上述资产的直接承接方,长风厂和长风集团作为上述资产的最终承接方,均出具了《关于对长风特电置出资产中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与土地的谅解函》,表示对上述情况已经知悉,并表示如果由于上述产权瑕疵导致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能够变更到自己名下,自己将在长风特电的协助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上述土地、房屋的原产权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放弃请求长风特电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的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置出资产存在权利瑕疵,但是资产的接收方已经明确表示知晓并愿意接收上述存在瑕疵的资产,并承诺不会因此追究长风特电的责任。因此,上述安排不会损害长风特电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对本次资产置换的实施构成法律障碍;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风特电不会因上述瑕疵导致潜在纠纷。

    四、关于《反馈意见》中“请核查采矿权的权属情况,并对公司办理相应资产的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明确发表意见。”

    根据靖远煤业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资产置换中置入采矿权的权利人是靖远煤业,靖远煤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证号为1000000140173的《采矿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必须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审批结果;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转让前应当取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采矿权权属无争议,投入生产已满1年;采矿权价值经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评估,评估结果已经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矿认字(2004)第593号文的确认;靖远煤业以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形式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经取得了甘肃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甘财建[2004]199号文的批准,尚需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批复;采矿权随着本次资产置换的实施转入长风特电已经取得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国土资发[2005]16号文批复同意,尚需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取得国土资源部的审批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在靖远煤业以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形式缴纳采矿权价款取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批复,采矿权转入长风特电取得国土资源部审批同意以后,长风特电办理采矿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关于《反馈意见》中“2003年,靖远煤业因王家山煤矿技术改造从建行借入1亿元专项借款,本次重组将该笔债务重组进入上市公司,但尚未取得建行同意,请律师说明债务重组的合规性、合法性及是否会引起潜在的纠纷发表意见。”

    根据靖远煤业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2003年10月24日,靖远煤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平川区支行(以下简称“平川建行”)签订2003固字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由后者向前者分期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贰拾玖万元、期限为伍年、用于王家山煤矿集中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借款;截至2004年9月30日,平川建行已经向靖远煤业提供了1亿元的借款。鉴于上述银行借款的用途是王家山煤矿集中生产技术改造,考虑资产负债对应关系,上述负债被列入本次资产置换范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远煤业尚未取得债权人平川建行关于债务转移的同意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上述债务不能转移,仍应由靖远煤业承担;与此相对应,置入资产中包括了对靖远煤业的1亿元负债。如果在本次资产置换交割日,平川建行仍然不同意上述债务转移,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将形成长风特电对靖远煤业的1亿元负债,对平川建行的1亿元债务仍由靖远煤业承担。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债务重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存在潜在纠纷。

    六、关于《反馈意见》中“请律师对本次资产置换的人员安置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表专门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除存货以外的长风特电置出资产,将由长风厂和长风集团以回购等方式承接。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置出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将由长风厂和长风集团负责接收安置,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入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将进入长风特电,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1月20日,长风特电召开了第十三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人员安置方案。2005年2月18日,长风厂和长风集团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承接长风特电相关在册员工并予以妥善安置。

    2005年2月6日,靖远煤业召开了第十一届职工大会第四次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人员安置方案。

    由于本次资产置换中资产及员工的承接方为国有企业,不存在职工身份置换问题,故目前没有员工身份置换的具体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的人员安置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一份,长风特电、靖远煤业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江 华

    周 凯 明

    二○○五年 月 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特电”或“上市公司”)与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业”)重大资产置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资产置换适宜,本所已经于2005年1月19日、2005年2月25日、2005年3月24日依法出具了康达股收字[2005]001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收字[2005]005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康达股收字[2005]006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长风特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2005年4月18日0502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二次反馈通知》”)的要求,以及本次资产置换有关事宜的进展,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作为《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以保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理解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置换补正材料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拟置出债务的解决方案

    长风特电与靖远煤业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第6条约定:置出资产中所涉及的债务转移,长风特电应当取得相应债权人的书面同意;至资产交割日,上述债务转移仍然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应由长风特电偿还。

    根据本次资产置换的整体安排,靖远煤业、长风特电以及国营长风机器厂(以下简称“长风厂”)、甘肃长风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集团”)于2005年3月16日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资产置换协议第6条中关于至资产交割日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拟置出债务的处置方式进行了修改: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债权人向长风特电主张债权时,由长风厂、长风集团直接向相应债权人进行偿还,或者在长风特电向债权人偿还后由长风厂、长风集团将已偿还部分全额无条件支付给长风特电。靖远煤业出具承诺函,在长风厂、长风集团无力偿还上述债务或者无力向长风特电支付时,由靖远煤业先行垫付。

    为了切实保证长风特电的利益,靖远煤业同时出具了担保函,向不同意债务置出的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在上述债权人向长风特电主张债权时,靖远煤业将依照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长风特电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成立。

    二、关于采矿权置入的审批

    拟置入采矿权的权利人是靖远煤业,靖远煤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证号为1000000140173的《采矿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必须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审批结果;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转让前应当取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经国土资源部审查,靖远煤业将王家山煤矿采矿权转让给长风特电符合上述有关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并以国土资矿转字(2005)第021号文《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转让批复》批复准予转让,同时要求靖远煤业自收到转让批复后60日内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王家山煤矿采矿权置入长风特电的相关审批手续均已完成,长风特电取得采矿权没有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一份,长风特电、靖远煤业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江 华

    周 凯 明

    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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