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4月16日以书面表决形式通过了下述决议。公司董事会九名董事均签署了这些决议。
    (1)批准《章程修订案》(见附件)。
    (2)批准《关于召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4月17日
    附件: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在原第一百零三条下增加一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且被担保方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或密切的经济利益;
    (2)资信状况良好;
    (3)该担保事项对本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利害关系。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包括本次对外担保金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时,该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批准;包括本次对外担保金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时,该对外担保事项须报请股东大会批准;
    (六)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0%。”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序号以及条款中相互援引时提及的序号根据本次修订结果做相应调整。本章程修订内容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