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4月7日以书面表决形式通过以下决议:
    1、批准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和《2003年年度报告摘要》;
    2、根据中国会计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孰低为分配最大限额的规定,2003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382,350千元。
    董事会批准向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提交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如下:
    1、按中国会计标准之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2、按中国会计标准之净利润的5%计提法定公益金;
    3、自本年度净利润中,按总股本及每股0.15元计提分红基金;
    4、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分红派息方案:
    每10股派送1.50元(含税)现金股息,按2003年12月31日总股本863,214,000股计算,共计提分红基金129,482,100元。
    B股股息将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基准价折为港币派付。
    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九名董事均签署了此决议。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