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12月20日“证券时报”第1版“江铃汽车获中行巨额贷款”报道有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情况现说明如下:
    1、我公司从92年至95年期间因办理进口押汇业务,获押汇贷款累计金额9,977,214,340日元,为了规避汇率风险,决定通过外汇买卖方式将对我公司的债务币种由日元转为美元,经有关部门同意,于96年10月24日—10月31日将上述贷款由日元转换成美元,共计8800万美元。
    2、中国银行对我公司现外汇贷款核定授信额度,96年12月底为9000万美元(包括日元押汇贷款转为美元押汇贷款之8800万美元)和5000万元人民币,该人民币贷款用于归还部分进口押汇。
    特此说明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