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月5日上午9:00时
    2.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锡高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613,145,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1.03%。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58,969,06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6.10%。
    3、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和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58,964,2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2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
    (一)2005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
    2005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如下:
    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中,每10股派送3.59元(含税)现金股息,按2005年9月30日总股本863,214,000股计算,共计提分红基金309,893,826元。
    B股股息将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基准价折为港币派付。
    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3,145,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969,06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58,964,2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华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爱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
    (二)、《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