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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0 证券简称:G江铃 项目:公司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2005-09-22 打印

上市公司名称: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简称:       江铃汽车
A股股票代码:       000550
B股股票简称:       江铃B
B股股票代码:       200550
收购人名称:        福特汽车公司(Ford Motor Company)
                    One American Road, Dearborn,
                    Michigan 48126, U.S.A.
主要营业地:        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迪尔伯恩市
                    第一美国大道,48126
通讯地址:          同“主要营业地”(1-313)337-2497(美国)或
联系电话:          (86-10)6505-2229/(86-21)2891-6688
                    (中国)
联系人:             柳青、张炀炀
签署日期: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

    收购人的声明

    一、本《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本报告书”)及摘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而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所持有、控制的被收购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收购人履行本报告书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有进一步增持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图 ,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收购人与江铃控股之间关于被收购公司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的安排(参见第五节第1款4项的相关内容),但该等增持意图能否实施,尚取决于市场、政府批准(如有)的取得等不确定因素。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已于2005年9月19日通过证监公司字[2005]86号文件表示对本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收购人、本公司:       福特汽车公司(Ford Motor Company)
被收购公司: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江铃集团: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江铃控股:             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或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登记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A股:                  境内上市内资股
B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
本次收购:             收购人在深交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占被
                       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0.04%的B 股,从而使收购人
                       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被收购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30%的行为
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港币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
美元: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名称:                 福特汽车公司(Ford Motor Company)
    注册地址:             Enterprise Trust Center, No. 1209,
                           Orange Street, Wilmington,
                           State of Delawar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橙色大街1209号企业信托中心
    主要营业地:           One American Road, Dearborn,
                           Michigan 48126, U.S.A.
                           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迪尔伯恩市第一美国大道,48126
    股东权益:             160.45亿美元
                          (Stockholders’ Equity)
    资质证书公证号码:     4018133
    企业类型: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             乘用车、商用车和相关零部件的设计、制造、组装和销售、融资业务,
                           汽车和设备的租赁业务以及保险业务。
    经营期限:             注册于1903年,永久存续
    主要股东:             详见下述第三条中的内容
    通讯地址:             同“主要营业地”
    邮政编码:             48126
    联系电话:             (1-313)337-2497(美国)或
                           (86-10)6505-2229/(86-21)2891-6688(中国)
    联系人:                柳青、张炀炀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2005年2月24日,收购人共有发行在外的1,760,048,400股普通股和70,852,076股B类股。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该日普通股收市价格,收购人普通股总市值为22,528,619,520美元。收购人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类股系福特(Ford)家族成员所持有的另外一类股份。

    三、收购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1. 普通股股东:

    美国证券委员会要求对任何持有超过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予以披露,根据美国证券委员会的文件,收购人获悉截至2004年12月31日,位于英国EC3P 3AH伦敦54Lombard Street的Barclays Bank PLC, 及其关联公司,共持有收购人111,284,448股普通股(6.33%)。

    2. B类股股东:

    截至2005年2月1日,下述个人持有5%以上的B类股:Josephine F. Ford作为受益人持有13,408,101股B类股(18.92%),Lynn F. Alandt

    作为受益人持有9,007,705股B类股(12.71%)。此外,George A. Straitor,作为若干信托的受托人,控制3,998,208股B类股(5.64%),Straitor先生放弃了从这些股份受益的权利。

    已发行的B类股中的47,561,290股由一家具有表决权信托持有,其中EdselB. Ford II, William Clay Ford和William Clay Ford, Jr.均作为该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要求其受托人根据该信托中股份的多数意见来行使该信托持有的全部B类股对应的投票权。Edsel B. FordII和William Clay Ford, Jr. 分别是William Clay Ford的侄子和儿子。

    四、其他与收购人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他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年报信息,收购人相关关联人情况如下(以下关联人系根据美国法律相关规定界定的关联人进行的信息披露):

公司名称                                        所在地
福特汽车公司封闭型股份公司                      俄罗斯
福特资本B. V.                                   荷兰
福特汽车(比利时)N. V.                         比利时
福特荷兰B. V.                                   荷兰
福特西班牙S. A.                                 西班牙
福特欧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特拉华
福特德国控股公司                                德国
福特-WerkeGmbH                                  德国
沃尔沃汽车控股德国公司                          德国
沃尔沃汽车德国公司                              德国
福特全球技术公司                                美国特拉华
福特汽车公司巴西有限公司                        美国特拉华
福特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特拉华
福特汽车信贷公司                                美国特拉华
福特汽车信贷应收账款二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特拉华
福特车主贷款基金2004-1                          美国特拉华
福特信贷国际有限公司                            美国特拉华
FCE银行plc                                      英国
福特信贷加拿大有限公司                          加拿大
福特信贷墨西哥S.AC.V.                           墨西哥
福特信贷楼层设计公司                            美国特拉华
福特信贷楼层设计,LLC                            美国特拉华
Primus汽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美国纽约
American Road保险公司                           美国密歇根
Fairlane信贷,LLC                                美国特拉华
Triad金融公司                                   美国加利福尼亚
福特汽车土地开发公司                            美国特拉华
赫兹公司                                        美国特拉华
赫兹设备租赁公司                                美国特拉华
赫兹综合利息LLC                                 美国特拉华
福特国际资本公司                                英国
福特汽车控股                                    英国
Blue Oval控股                                   英国
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英国
捷豹有限公司                                    英国
捷豹汽车有限公司                                英国
沃尔沃汽车英国有限公司                          英国
福特意大利S.P.A.                                意大利
福特墨西哥控股有限公司                          美国特拉华
Grupo福特S. R.L.C.V.                            墨西哥
福特汽车公司,S.A C.V.                           墨西哥
福特汽车加拿大有限公司                          加拿大安大略
福特六合控股有限公司                            加拿大安大略
福特六合汽车有限公司                            台湾
福特汽车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
路虎控股                                        英国
路虎                                            英国
路虎出口有限公司                                英国
福特汽车南非有限公司                            南非
福特汽车服务公司                                美国密歇根
微风再保险有限公司                              开曼群岛
福特汽车车辆保险公司                            美国密歇根
福特汽车Sanayi Anonim Sirketi(Otosan)           土耳其
福特超级增强投资合伙公司                        美国密歇根
福特贸易公司                                    美国特拉华
福特VAC公司                                     美国特拉华
福特VHCAB                                       瑞典
沃尔沃Personvagnar控股公司                      瑞典
沃尔沃Personvagnar公司                          瑞典
Snebe控股B. V.                                  荷兰
沃尔沃汽车NV                                    比利时
沃尔沃Personbilar Sverige Aktiebolag            瑞典
福特汽车法国SAS 集团                            法国
福特汽车SAS                                     法国
路虎北美公司                                    美国特拉华
PAG进口有限公司                                 日本
沃尔沃北美汽车公司                              美国特拉华
364家其他美国子公司
473家其他非美国子公司

    注:

    1.收购人除被收购公司之外在中国境内的关联企业:

    名称                               成立时间         所在地                          备注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1995年         上海市              收购人全资子公司
    江西福江售后服务有限公司             1997年   江西省南昌市                 收购人持股80%
    福特汽车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2001年         天津市              收购人全资子公司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2001年         重庆市   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共持股50%

    2.除上述已披露的公司以外,收购人还有其他364个美国子公司和473个非美国子公司;

    3.以上清单中未显示名称的子公司,即使以单独个体的形式出现,亦仅属于非重要的子公司。

    五、收购人最近三年是否受过处罚的情况

    收购人最近三年内在中国境外曾受过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声称收购人产品存在缺陷;政府部门就安全、尾气排放和燃油经济性颁布的法规;金融服务;与员工相关的事宜;经销商、供应商和其他合同关系;知识产权;产品保修;环境事务和股东事宜。这些未决的法律措施中有一部分已被认定或可能成为集团诉讼。前述的各项事宜中包括或可能包括补偿性、惩罚性、反垄断性损害赔偿或其他数倍的大额赔偿,或要求召回、环境整治,制裁或其他救济措施,若这些要求获得准许,收购人将需要大量资金支出。但这些情况的存在并不影响收购人对本次收购的履行能力。

    在中国境内,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最近三年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刑事处罚,并且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①

    1.收购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收购人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布的2004年年报,收购人的董事人员情况如下:

    (1由于收购人系于美国设立的公司,根据其设立地的相关法律,收购人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不设置“监事”职位。)

    (1)John R. H. Bond

    年龄: 63岁———自2000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 :英国伦敦HSBC Holdings plc(汇丰控股)集团主席

    近期从业经历:Bond先生效力于 HSBC公司40余年,他于1998年5月被推选为HSBC Holdings plc的集团主席。1993年至1998年期间,Bond先生担任HSBC Holdings 的集团首席执行官。1991年至1993年期间,担任HSBC USA Inc.的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HSBC USA Inc. 是HSBC Holdings 的全资子公司,现更名为HSBC North America

    Holdings Inc.。Bond 先生曾于1998年至2003年期间担任国际金融学院的院长。

    担任董事的公司包括: HSBC Holding plc, VodafoneGroup plc(沃达丰)

    (2)Stephen G. Butler

    年龄: 57岁———自2004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 :KPMG, LLP(毕马威)的前主席和首席执行官

    近期从业经历:Bulter先生从1996年起一直担任KPMG, LLP的主席和首席执行官至2002年6月30日退休。Bulter先生在KPMG33年的职业生涯中,曾在KPMG美国和全球其他分部担任过管理职位。

    担任董事的公司包括: Cooper Industries, Ltd.; ConAgra Foods, Inc.

    (3)Kimberly A. Casiano

    年龄: 47岁———自2003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 :波多黎哥圣胡安 Casiano Communications,Inc.董事长兼首席运营执行官

    近期从业经历:Casiano女士于1994年被任命为Casiano Communications, Inc. ,一家出版和直接营销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运营执行官。 1987年至1994年期间, 她曾担任Casiano Communications Inc.内多个管理职位,包括期刊杂志部,双语直接营销和电话服务中心部门。Casiano女士同时还是Hispanic大学基金会托管委员会成员, 美国商会小型资本和进入美国市场委员会, 美国Hispanic商会促进委员会。

    (4)Edsel B. Ford II

    年龄: 56岁———自1988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福特汽车公司, 董事兼顾问

    近期从业经历:Ford先生退休前担任福特汽车公司的副总裁,是福特信贷公司的前总裁和首席执行官。截至2004年年报签署之日,Ford?先生担任公司的顾问。Ford先生还担任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底特律分行的主席一职。他还是慈善组织救世军国家咨询委员会的主席。

    (5)William Clay Ford, Jr.

    年龄: 47岁———自1988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 福特汽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近期从业经历: Ford 先生曾担任福特公司多个管理职位,包括商用车中心副总裁。1995年至2001年10月30日期间,Ford先生任金融委员会主席。1999年1月1日,他被推选成为董事长,2001年10月30日,他被推选成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Ford先生同时还是Detroit Lions, Inc.的副主席,Henry Ford基金托管会主席。同时,他还是Detroit Renaissance的副主席和普林斯顿大学的托管人。

    (6)Irvine O. Hockaday, Jr.

    年龄: 68岁———自1987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密苏里堪萨斯州Hallmark Cards, Inc.,前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近期从业经历: Hockaday先生自从1986年1月1日起一直担任Hallmark Cards, Inc.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从1978年起担任Hallmark Cards, Inc.董事至今。他于2001年12月退休。

    担任董事的公司包括:Aquila, Inc.; 皇冠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道琼斯有限公司; Sprint Corp.; 雅施兰黛公司

    (7)Marie-Josee Kravis

    年龄: 55岁———自1995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华盛顿Hudson Institute Inc., 高级管理人员

    近期从业经历:1994年,Kravis女士被任命为Hudson Institute Inc.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此之前到1978年止,她一直是加拿大Hudson

    Institute的执行董事。

    担任董事的公司包括:Vivendi Universal; IAC/ InterActiveCorp.

    (8)Richard A. Manoogian

    年龄: 68岁———自2001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密歇根Masco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近期从业经历:自1958年起,Manoogian先生一直效力于Masco公司,并于1964年成为该公司副总裁和董事会成员,1968年成为该公司董事长,1985年成为该公司主席。Manoogian先生是Detroit Renaissance的董事会成员,亨利福特董事会成员以及美国商务会议成员。

    担任董事的公司包括:Masco Corporaion; Metaldyne

    Corporation; JPMorgan Chase&Co(JP摩根大通).

    (9)Ellen R. Marram

    年龄: 57岁———自1988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康乃狄克,格林威治North Castle Partners,LLC, 总经理

    近期从业经历:Marram女士于2000年9月被任命为North Castle

    Partners, LLC,一家私营公司的总经理。1999年8月至2000年5月期间,

    Marram 女士担任efdex inc.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1997年9月至1998年11月,她担任Tropicana Beverage Group的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1993年她加入Seagram, 1988年6月至1993年4月期间担任纳斯贝克饼干公司的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此前她还担任过集团主席,Seagram有限公司和Joseph E. Seagram &Sons, Inc.的执行副总裁。

    担任董事的公司包括:纽约时报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

    (10)Homer A. Neal

    年龄: 62岁———自1997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地处密歇根安阿伯的密歇根大学荣誉退休代校长,物理学教授,ATLAS项目主管

    近期从业经历:Neal 博士是密歇根大学ATLAS项目的主管,密歇根大学荣誉退休代校长,Samuel A. Goudsmit物理学荣誉教授。Neal 博士于1987年加入密歇根大学,担任物理系主任。1993年他被任命为专管研发的副校长。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2月1日期间,他担任密歇根大学的代校长。Neal博士曾是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成员,橡树山国家实验室咨询委员会成员。截至2004年年报签署之日,他担任总统研究中心的托管委员会成员。

    (11)Jorma Ollila

    年龄: 54岁———自2000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芬兰诺基亚公司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集团执委会主席

    近期从业经历:Ollila先生于1999年起担任诺基亚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在此之前至1992年期间,他一直是集团执委会主席。1992年至1999年期间,他一直担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一职。Ollila先生于1995年起担任董事会成员,于1986年起担任集团执委会成员。Ollila先生于1985年加入诺基亚公司,此后担任过各种职位。1978年至1985年期间,Ollila先生效力于Citibank (花旗银行)Oy和Citibank N. A.

    担任董事的公司包括:诺基亚公司;UPM-Kymmene 公司

    (12)James J. Padilla

    年龄: 58岁———自2005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福特汽车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近期从业经历:Padilla先生于2005年1月被推选为福特公司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在此之前到2004年5月1日,他一直担任汽车运营部门的首席运营官兼主席。Padilla先生于2003年12月15日被任命为执行副总裁兼福特美洲总裁。此前至2001年7月,Padilla先生担任福特南北美洲部门的高级管理职位。2001年7月前,Padilla先生担任集团副总裁,负责全球生产和质量。Padilla 先生于1966年加入福特,并先后在多个管理职位担任要职,包括美洲豹汽车有限公司的工程和制造主管。2004年6月,Padilla先生获得墨西哥政府颁发的Ohtli 奖项,这是授予非墨西哥裔居民的最高荣誉。2004年6月15日,Padilla先生被任命为美国商会生产制造顾问。

    (13)Carl E. Reichardt

    年龄: 73岁———自1986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福特汽车公司,前副主席

    近期从业经历:Reichardt先生于2001年10月被推选为福特公司的副主席,于2003年8月1日正式退休。此前,Reichardt先生自1983年起担任Wells Fargo &Company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并于1994年12月31日退休。

    担任董事的公司包括:ConAgra Foods, Inc.

    (14)Robert E. Rubin

    年龄: 66岁———自2000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纽约花旗集团公司,执行委员会主席,董事,主席办公室成员

    近期从业经历:在1999年加入花旗集团前1995年至1999年期间,Rubin先生担任美国财政部部长。1993年至1995年期间,他在白宫担任总统经济政策的助理,指导国家经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在此之前的26年,Rubin先生一直效力于Goldman Sachs &Co(高盛)。1990年至1992年期间,Rubin先生担任Goldman Sachs &Co的联合高级合伙人,联合主席。1987年至1990年期间,他担任Goldman Sachs &Co的副主席和首席联合运营官。

    担任董事的公司包括:花旗集团公司

    (15)John L. Thornton

    年龄: 51岁———自1996年起担任董事

    主要职位:中国北京清华大学全球领导者项目教授兼主管

    近期从业经历:Thornton先生于1999年被任命为Goldman Sachs Group, Inc.的董事长和首席联合运营官。2003年7月1日,Thornton先生从该职位退休。1996年至1998年期间, 他担任Goldman Sachs亚洲区的主席。在此之前,他是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欧洲,中东和非洲区的首席联合运营官。Thornton先生于1980年加入Goldman Sachs, 1988年成为合伙人。Thornton先生现在仍然是Goldman Sachs的高级顾问,同时他还兼任Brookings Institution托管委员会的主席。

    担任董事的公司包括:News Corporation;英特尔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此外,收购人在此声明,自本公司2004年年报公布之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并未更换任何上述董事。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表格中显示的是截至2005年3月1日收购人的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名字                            职位                                                任期起翌    年龄
William Clay Ford, Jr. (a)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2001年10月  47岁
James J. Padilla(b)             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2005年2月   58岁
Mark Fields                     执行副总裁(福特欧洲区和首席汽车集团总裁)          2004年4月   44岁
Donat R. Leclair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2003年8月   53岁
Mark A. Schulz                  执行副总裁(福特亚太和非洲区总裁)                  2004年4月   52岁
Greg C. Smith                   执行副总裁(美洲区总裁)                            2004年4月   53岁
Michael E. Bannister            集团副总裁(福特汽车信贷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2004年4月   55岁
Lewis W. K. Booth               集团副总裁(福特欧洲区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          2003年9月   56岁
Earl J. Hesterberg              集团副总裁— 北美区市场、营销和服务                 2004年9月   51岁
Roman J. Krygier                集团副总裁— 全球制造                               2001年11月  62岁
Joe W. Laymon                   集团副总裁— 公司人力资源和劳动事务                 2003年10月  52岁
Philip R. Martens               集团副总裁— 产品创新                               2003年10月  44岁
J C. Mays                       集团副总裁兼首席创新官                              2003年8月   50岁
Ziad S. Ojakli                  集团副总裁— 企业事务                               2004年1月   37岁
Richard Parry-Jones             集团副总裁— 首席技术官                             2001年8月   53岁
Anne Stevens                    集团副总裁— 加拿大,墨西哥和南美                   2003年10月  56岁
James C. Gouin                  副总裁兼主计长(Financial Controller)                2003年8月   45岁
Dennis E. Ross                  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                                  2000年10月  54岁

    注:

    (a) 同时兼任环境和公共政策委员会、主席办公室、首席执行委员会主席,董事会财务委员会成员。

    (b) 同时担任主席办公室成员,董事会下属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办公会成员。

    除以下列明外,上述各位高管都于近五年内担任收购人或其子公司一个或多个职位。以下是在收购人或其子公司工作不满五年的高管的任职情况:

    Laymon先生于1996年至2000年期间担任Eastman Kodak(伊士曼柯达)公司美国、加拿大区副总裁兼全球人力资源总监。

    Ojakli先生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期间担任布什总统立法事务主管,2001年至2002年期间担任总统副助理。1998年至2000年期间,Ojakli先生是政策主管兼共和党参议员会议秘书长的主要参谋员。

    根据收购人公司的章程,行政高管是由董事会通过每年专门为此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的。除非根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每一高管的任期将延续到他或她的职位有新的继任者产生为止。

    2.在过去的三年内,不存在任何来自法院或证券委员会做出的裁决认定上述人员违反了任何联邦或各州的证券法律,同时也没有任何来自法院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做出的裁决认定上述人员违反了任何有关商品的联邦法律,上述陈述并未发生被推翻、中止或撤销的情形,上述人员也未受到任何来自法院或其他管辖机构的行政或刑事的处罚。

    七、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中国境内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的持股情况

    1995年,被收购公司发行B股174,000,000股。根据被收购公司、江铃集团和收购人于1995年8月21日签订的认购协议(“1995年《认购协议》”),收购人以40,000,000美元认购了所发行B股中的138,642,800股,(其中100,000,000股B股系由收购人通过花旗银行(Citibank N. A.)以美国存托凭证(“ADR”)的形式间接持有),占被收购公司在该次B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20%。1998年,被收购公司增加发行B股170,000,000股。根据被收购公司、江铃集团和收购人于1997年3月24日签订的认购协议,收购人以54,500,000美元认购了所发行B股中的120,000,000股,以使其持有、控制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增加到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29.96%。

    2005年8月2日、8月3日、8月5日,收购人在深交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共计取得被收购公司B股(江铃B)321,400股,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0.04%,使得截至2005年8月5日收购人持有、控制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总数达到258,964,200股股份,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30%。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价格区间
    8月2日    150,000     0.017%   HK$2.99-3.068
    8月3日    165,000     0.019%    HK$3.07-3.15
    8月5日      6,400    0.004%         HK$3.14

    因此,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直接持有的被收购公司B股为158,964,200股,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18.42%。此外,收购人通过花旗银行的以ADR形式间接持有,其所代表的被收购公司的B股为100,000,000股,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11.58%。尽管在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花旗银行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但根据收购人1995年《认购协议》和花旗银行2005年8月3日出具的关于由收购人行使该等B股表决权的文件,通过持有ADR,收购人控制该11.58%的股份。因此,收购人实际控制(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58,964,200股,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30%。

    二、收购人持有、控制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持有、控制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第三节中披露的收购人本次在深交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被收购公司B股(江铃B)321,400股(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0.04%)的行为以外,收购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没有其他买卖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收购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持股及买卖股票的情况

    收购人在此声明,本公司与本次收购的批准和签署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William Clay Ford, Jr.(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James J.

    Padilla(总裁兼首席运营官)、Mark A. Schulz(亚太和非洲区执行副总裁)和Mei Wei Cheng(副总裁),及其各自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收购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1.与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的关联方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数额计算)

    就“关联交易”披露要求修改之前的交易,将适用2004年11月25日修订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旧标准进行表述;修改之后的交易,适用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新标准,即净资产5%以上,约为人民币一亿元的交易。

    (1)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和)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

    在2003年度:

    (a)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采购原、辅材料及零配件,年度交易金额为78,958,000元人民币,占购货总额的比例2.13%。该等交易的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结算方式,定价原则为采购进口件按协议的公平价格。

    (b)根据被收购公司与收购人签订的《人事协议》及《人事协议补充合同》,被收购公司应向收购人支付180万美元作为其指派的外籍借调人员费用。

    (c)根据被收购公司与收购人签订的《共同开发协议》及《共同开发协议第二次修订合约》,被收购公司将付给收购人总额为4000万美元的技术开发费。被收购公司2003年度承担的技术开发费按全顺汽车整车销售收入的1.8%提取,计美元350万元,折合人民币2896万元。

    在2004年度:

    (a)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采购原、辅材料及零配件,年度交易金额为95,665,000元人民币,占购货总额的比例2.25%。该等交易的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结算方式,定价原则为采购进口件按协议的公平价格。

    (b)根据被收购公司与收购人签订的《人事协议》及《人事协议补充合同》,2004年被收购公司应向收购人支付154.5万美元作为其指派的外籍借调人员费用。

    (c)根据被收购公司与收购人签订的《共同开发协议》及《共同开发协议第二次修订合约》,被收购公司将付给收购人总额为4000万美元的技术开发费。被收购公司2004年度承担的技术开发费按全顺汽车整车销售收入的1.8%提取,计美元352万元,折合人民币2916万元。

    在2005年度第一季度(未经审计):

    (a)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采购原、辅材料及零配件,年度交易金额为22,881,000元人民币。该等交易的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结算方式,定价原则为采购进口件按协议的公平价格。

    (b)根据被收购公司与收购人签订的《人员借调协议》及《人员借调原则性协议》,2005年第一季度被收购公司应向收购人支付3,754,000元人民币作为其指派的外籍借调人员费用。

    (c)根据被收购公司与收购人签订的《共同开发协议》及《共同开发协议第二次修订合约》,被收购公司将付给收购人总额为7,681,000元人民币的技术开发费。

    (2)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关联方并未进行任何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2.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进行任何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由于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不会因此更换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被收购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江铃集团的支持下,收购人与江铃控股于2004年12月签署“江铃控股与福特关于江铃汽车股权购买安排的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在满足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保持被收购公司控股结构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江铃控股同意授予收购人一项收购被收购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依据该优先购买权,收购人可以依其自行决定在江铃控股收购被收购公司完成后三年内或以后的任何时间受让江铃控股持有的被收购公司不多于7%的股份,但是如果在收购人行使该项优先购买权之前,江铃控股未能收购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持有的相当于被收购公司总股本3.01%的法人股,江铃控股向收购人转让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应为5.5%。

    除前述收购人与江铃控股之间关于被收购公司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的安排以及收购人与花旗银行之间关于ADR的安排(参见第三节 一的相关内容)以外,不存在对被收购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或者默契。

    二、收购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并未进行如下交易:

    1.与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的关联方之间进行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资产交易。

    2.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作出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被收购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六节 收购资金来源

    一、本次收购所用的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及其关联方(除收购人以外)。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为收购人的自有资金,收购人已全部支付。

    第七节 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一、收购人有进一步增持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图 ,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前述收购人与江铃控股之间关于被收购公司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的安排(参见第五节第1款4项的相关内容),但该等增持意图能否实施,尚取决于市场、政府批准(如有)的取得等不确定因素。

    二、收购人没有在本次收购后改变被收购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被收购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三、收购人没有在本次收购后对被收购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的计划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四、收购人没有在本次收购后改变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安排;收购人与其他股东、股份控制人之间也没有因本次收购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达成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五、收购人尚无任何计划对被收购公司的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

    六、仅就本次收购而言,被收购公司的章程将不会被修改。

    七、除前述收购人与江铃控股之间关于被收购公司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的安排(参见第五节第1款4项的相关内容)以及收购人与花旗银行之间关于ADR的安排(参见第三节的相关内容)以外,收购人与其他股东、股份控制人之间就被收购公司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第八节 对被收购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控制权和管理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被收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江铃集团,持有被收购公司41.03%的股份。根据江铃集团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于2004年12月6日签署的《关于设立江西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书》,江铃集团以其持有的全部上述被收购公司国有法人股及其他负债合计净值4.5亿元,长安汽车以现金4.5亿元,分别对江铃控股进行增资。该等重组已构成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47号文,中国证监会已豁免江铃控股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江铃控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未完成41.03%股份的过户登记,但无论是江铃控股还是江铃集团,其在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均为第一大股东(以下统称为“国有控股股东”),持有被收购公司41.03%的股份,而收购人仅为被收购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的持股比例将从原29.96%增加到30%,仍为被收购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因此,本次收购对国有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以及对被收购公司的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二、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本次收购对于被收购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并无实质性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仍是被收购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收购人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被收购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资产独立于收购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运作系统,并具备独立于收购人的人员、机构和财务核算体系及管理制度,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皆保持独立。

    三、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一直存在经营性的关联交易,其中根据不时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需要披露的部分交易已在本报告书第五节予以披露。对于该等关联交易,被收购公司一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的交易规则进行审阅、批准和披露。本次收购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仍将存在该等经营性的关联交易。

    为公平保障被收购人及被收购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被收购公司及被收购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收购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本身在中国境内并不直接从事汽车整车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因此收购人本身与被收购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收购人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属于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其经营范围主要为在中国境内进行汽车产业相关的投资,并对其在中国设立或参股的关联企业提供管理和运营方面的支持。依据中美两国达成的贸易平衡安排以及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由其全额出资设立的福特汽车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从事小批量由福特汽车北美工厂制造的整车产品的进口和分销业务,上述产品为福特品牌翼虎运动型多功能车以及林肯品牌运动型多功能车。

    除被收购公司外,收购人还与长安汽车合资在重庆建立了一家中外合资整车生产企业———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长安福特主要从事福特品牌乘用车及相关零部件产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其主要产品为福特嘉年华和蒙迪欧两款乘用车产品和相关的零部件。

    收购人在中国的关联企业经营的上述产品在种类、用途、市场定位、销售渠道及销售对象均与被收购公司的JMC系列轻型卡车和匹卡以及福特全顺系列商用车不同,故收购人在中国的关联企业与被收购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第九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美国上市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份于1956年2月24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收购人的2004年度报告于2005年3月10日提交,2003年度报告于2004年3月12日提交,2002年度报告于2003年3月14日提交,均公布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前述网站为:

    http://10kwizard.ccbn.com/fil_list.asp?TK=F&CK=37996&FG=0&alld=ON&FC=333333&SC=ON&DF=OFF

    同时还公布在收购人的公司网站上,网址为:

    http://www.ford.com/en/company/investorInformation/companyReports

    备查文件

    一、收购人的资质证明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证明

    三、收购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被收购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五、报送本次收购相关材料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关于其子公司、参与本次收购批准和签署的四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没有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声明

    六、报送本次收购相关材料前六个月内,收购人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七、收购人在其最近三年年报中披露的其在中国境外曾受过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备查地点

    上述《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下列地点和网站:

    单位名称: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86-791)523-2888

    传真: (86-791)523-2888

    联系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509号

    邮政编码: 330001

    单位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电话: (86-755)2591-8134

    传真: (86-755)8208-3164

    联系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邮政编码: 518010

    备查网址: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站

    收购人及其授权代表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福特汽车公司(Ford Motor Company),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福特汽车公司 (Ford Motor Company)

    授权代表:Mei Wei Cheng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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