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05年5月25日以书面表决形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出席会议情况
    应出席会议监事5人,实到5人。
    三、会议决议
    与会监事以书面表决形式通过以下决议:
    1、批准《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见附件一)。此议案尚须经股东大会的批准。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鉴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三年任期即将届满,监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提交公司公司新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如下: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提名吴涌先生、朱毅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福特汽车公司提名柳青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二)。
    3、批准《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5年5月27日
    附件一: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一条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包括实际会议形式和书面表决形式。
    第二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采用实际会议形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首席监事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首席监事不能履行职权时,首席监事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条临时会议。在下列情况下,首席监事应在五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首席监事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四条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由首席监事在会议召开五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如有前条第(二)规定的情形,首席监事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首席监事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形式通过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议题由首席监事确定,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议案,须经首席监事确认方能作为会议议案。
    第二章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建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交议案。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内容。提案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可以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向议案提呈人或相关支持人提出质询、表明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及实施由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的行为。但会后负有保密义务。当议案与某位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该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十年。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纪要:监事发言要点;
    (五)决议: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章监事会表决和决议
    第十三条除非出席会议的任何监事在举手表决以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监事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十四条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首席监事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监事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证据。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实际情况审议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是否有效、各项准备的提取和核销是否合理、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以及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事项。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监事会决议在经证券监管机构登记后公告。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应依据法定程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任何对本规则的修改和变更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同意,方始生效。
    附件二:
    新一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
    吴涌先生简历:
    1951年1月出生,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现任江铃汽车集团公司董事。曾任江西汽车制造厂党委副书记,江铃汽车集团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柳青先生简历:
    1957年出生,马凯大学法律学博士,马凯大学国际经济学硕士,美国律师协会会员,联邦法院认证律师,现任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美国卢德威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法律顾问兼大中国地区首席法律顾问,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全球投资兼并重组法律顾问兼大中国地区法律顾问,福特汽车公司国际法律部法律顾问。
    朱毅先生简历:
    1970年出生,大专学历,会计师,现任江铃汽车集团公司资产财务处处长。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江铃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江铃汽车集团公司资产财务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