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21日上午9:00时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中心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锡高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共有4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是次会议,代表股份613,108,960股,占公司总股本71.03%,其中A股股东2名,持有股份354,180,860股,占总股本的41.03%,B股股东2名,持有股份258,928,100股,占总股本30%,占B股股份总额的75.27%。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中有1名流通A股股东,持有股份4860股。
    三、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方式
    四、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
    (一)章程修订案
    同意613,108,960股,占到会股东和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354,180,860,B股258,92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1、与福特汽车公司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同意354,466,160股,占到会股东和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354,180,860股,B股285,3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福特汽车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的258,642,8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与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同意258,928,100股,占到会股东和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0股,B股258,92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关联自然人吴涌先生回避表决,他们合计持有的354,180,86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与江铃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同意258,928,100股,占到会股东和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0股,B股258,92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关联自然人吴涌先生回避表决,他们合计持有的354,180,86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4、与江铃汽车集团公司车厢内饰件厂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同意258,928,100股,占到会股东和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0股,B股258,92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关联自然人吴涌先生回避表决,他们合计持有的354,180,86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5、与江铃陆风公司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同意258,928,100股,占到会股东和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0股,B股258,92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关联自然人吴涌先生回避表决,他们合计持有的354,180,86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6、与江铃进出口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同意258,928,100股,占到会股东和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0股,B股258,92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关联自然人吴涌先生回避表决,他们合计持有的354,180,86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7、与南昌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同意258,928,100股,占到会股东和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0股,B股258,92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关联自然人吴涌先生回避表决,他们合计持有的354,180,86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8、与江铃汽车集团实业公司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同意258,928,100股,占到会股东和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0股,B股258,92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关联自然人吴涌先生回避表决,他们合计持有的354,180,86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与江铃李尔内饰系统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同意258,928,100股,占到会股东和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0股,B股258,92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关联自然人吴涌先生回避表决,他们合计持有的354,180,86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与江西福昌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方案
    同意613,108,960股,占到会股东和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354,180,860,B股258,928,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华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他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
    (二)、《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