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本公司在2002年4月12日刊登《2001年年度报告摘要》等 一系列文件时,漏登了关于林大为先生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现补充如下:
    提名人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林大为先生为湘火炬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 被提名人与湘火炬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执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后作出的,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 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 其附属企业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 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 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 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0日于湖南株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