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本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知: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函[2003]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分立工作的批复》,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即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依法进行公司分立。按照市政府分立确立的资产、债务、担保、项目、人员等处理原则,公路资产及相应债权、债务等全部留在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城建资产及相应债权、债务(即原属环路公司的环线公司、路桥收费经营公司和各城建项目公司构成的城建资产及相应债权债务等)全部划入长沙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立后,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沙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本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控股股东分立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