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 北京市天勤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勤” )特派本所金黎明律师出席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1年2月25日董事会决议、2001年2月27日董事会决议及2001年3月 29 日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01年2月25日董事会会议记录、2001年2月27日董事会会议记录及2001 年3月29日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2001年2月27日及2001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董事会决议及 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5.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勤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 提供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1年2月27日董事会决议及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1 年3月29日董事会决议及关于延期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于2001年2月27日、2001年3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2000 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国家股股东及其授权持股单位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 法人股股东公司证明、授权代表证明及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东股东账户 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
    截止2001年3月23日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中央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或其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5662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所代表的股份 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2001年2月25日董事会决议及2001年2月27日董事会会议, 本次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有效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勤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金黎明     日期:2001年4月21日